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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阳县招商引资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5-25访问次数: 字号:[ ]


  济阳政发〔2010〕16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济阳县招商引资考核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

  济阳县招商引资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调动和激发全县各级各部门及社会各界开展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全社会形成“人人参与招商、人人支持招商、人人捕捉投资信息”的全民招商格局,大力提高引进资金及项目的质量和水平,积极促进济阳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考核对象

  第一条  考核对象为承担招商引资任务(包括服务任务)的镇(街道)、县直各部门;考核成绩突出的按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给予一定考核奖励;对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较大、并对全县经济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引荐人(泛指个人或团体)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章  考核依据

  第二条  项目确认。招商引资项目是指济阳县域以外的社会法人或自然人来济阳投资兴业,所建项目在济阳登记注册并对济阳的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具有促进作用,且符合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项目:

  (一)一产、二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低于300万元;属于外资项目的外商投资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美元。

  (二)三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300万元,或营业面积不小于500㎡,或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属于外资项目的外商投资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美元。

  (三)县直部门自上级部门争取的非济南市所有区县同批均有的无偿扶持资金,或能够增加地方可用财力且作为招商引资能够得到普遍认可的特例资金。

  第三条  认定方法、标准

  (一)认定方法

  1、项目性质认定:主要依据投资主体证明材料。法人投资的提供原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投资的提供投资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争取上级无偿资金的提供批复文件及复印件。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款的特例资金一事一议。其次,查看是否达到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规模。

  2、到位资金认定

  (1)实体项目以查看证明材料与查看现场相结合。证明材料主要提供能够反映投资额的有效票据及文件复印件;无法提供的主要依据现场评估。

  (2)县直部门争取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上级无偿扶持资金,综合部门和业务部门共同争取的,综合部门占30%,业务部门占70%。证明材料主要提供有效票据及文件复印件。

  3、项目引荐人或单位认定:项目引荐人主要依据县政府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认定。

  原则上一个项目一个引办单位,严禁挂靠。

  若首先获得投资信息,邀请专业招商部门帮助共同洽谈的,获得信息单位所占分成比例不低于70%,帮助洽谈单位不高于30%;若获得信息后委托专业招商部门主谈的项目,信息获得单位占30%,主谈单位占70%。

  信息获得单位、主谈或帮助洽谈单位原则上各一家。

  (二)认定标准

  争取上级无偿扶持资金的,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据实计算。

  实体项目只计算当年固定资产投资。除下列情形之一的,据实计算。

  1、地产开发类项目中商业、商务地产开发项目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计算,住宅类地产开发项目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5%计算。

  2、三产服务业的招商引资项目注册资金比其固定资产投资额大的按注册资金计算;注册资金少、固定资产投资大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计算。其中在建的按项目进度折算。

  3、电力、通讯等垄断行业基于新技术、新消费趋势等原因在我县投资,其中对于我县的招商引资硬环境有重要提升作用,且尚处于推广普及阶段或对未来提供战略保障的新上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按20%计算。

  4、下列几种情形不予计算:

  (1)电力系统的网改以及邮政、移动通讯、加油站、加气站等垄断行业基于业务扩张需要在我县的投资;

  (2)国家、省、市计划内在我县基础设施的建设类投资;

  (3)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对外承包,承包商垫付资金(BOT项目除外);

  (4)金融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按照有关政策流入济阳的业务资金及转移支付资金等。

  第四条  C类部门招商引资考核以具体的服务事项为主,主要考核服务事项的质量(作用、效率、成果)和服务事项的数量。

  (一)对C类部门招商引资的考核,分为优秀、达标和不达标三个档次。

  1. 出色完成招商引资服务工作,对全县招商引资工作贡献突出的,或引荐外来投资额大的,评定为优秀等次(数量占参加考核部门的30%左右)。

  2. 对在服务招商引资中表现好,未出现明显失误的,评定为达标等次。

  3. 对在服务招商引资工作上出现明显失误,导致项目进程受阻,或者被投资者投诉经查实的,评定为不达标等次。   

  (二)考核主要依据行风评议结果、客商投诉次数、投诉性质、造成影响的程度、服务承诺兑现及引荐项目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

  1、行风评议结果由县纪检部门提供;

  2、客商投诉情况由县投诉中心提供;

  3、服务承诺兑现情况由县综合服务中心提供;

  4、引荐项目情况由县政府办公室和县投资服务中心提供。

  第三章  奖励原则及标准

  第五条  奖励遵循以下原则进行:

  (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

  (二)奖励标准统一。

  (三)谁受益谁承担。县财政受益的,由县财政支付奖金;镇(街道)财政受益的由镇(街道)财政支付奖金。

  (四)考核奖励一年一兑现,项目奖励原则上投资完成后一次性奖励,分期建设达到奖励标准的可分期进行奖励。

  第六条  奖励标准  

  (一) 考核奖励

  招商引资在科学发展考核评价工作中作为加分因素,根据单位完成情况进行表彰、奖励。

  镇(街道)按任务完成比例由高到低排序,表彰前5名,由县委、县政府授予“济阳县××××年度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称号。

  县直部门按任务完成比例由高到低排序,重点招商引资部门即A类部门表彰前4名,B类部门表彰前6名,由县委、县政府授予“济阳县××××年度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称号。物质奖励方面,与科学发展考核奖励办法相一致。

  C类部门按本办法第四条之规定进行评议打分,按得分表彰前3名,由县委、县政府授予“济阳县××××年度招商引资服务先进单位”称号,物质奖励方面,与科学发展考核奖励办法相一致。

  (二)项目奖励

  1、引荐一、二、三产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500万元(低于1500万元的不予奖励),并对全县经济发展影响较大的项目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一定比例对项目引荐人进行奖励。专业招商引资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予奖励。

  2、引进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原奖励基础上上浮奖励标准:

  (1)属于世界500强企业的项目;

  (2)属于中国500强企业的项目;

  (3)属于省级以上政府认定的高科技项目,且符合国家产业鼓励类政策要求的项目。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七条  招商引资任务指标的分解下达、考核奖励、日常管理等在县考核委的领导和县考核办的具体指导下,由县投资服务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半年、年终的考核吸收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考核组实施。日常管理主要采取下列形式实施:

  (一)自查月报。实行每月“零”报告制度。各镇(街道)、县直承担招商引资任务的部门,每月25日至30日以《招商引资项目月报表》的形式将本单位的招商引资情况提报县投资服务中心,月报表必须由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字。报表必须实事求是,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要具体细化到资金用途。对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并进行通报批评。

  (二)核查通报。实行“一月一督查、一月一通报”制度。月督查、月通报由县投资服务中心组织实施。《月通报》经领导审批后每月10日前交县考核办予以发布。其中半年、年终核查通报按照县考核委的统一安排,由县投资服务中心牵头组成联合工作组进行核查,考核结果经一定审批程序交县考核办公布。

  (三)项目引荐人登记、核实、确定由县投资服务中心负责登记管理,并定期报县政府决定。

  第五章   招商经费

  第八条  县财政设立招商引资基金,主要用做县委、县政府组织的重大招商引资活动、县直承担招商引资任务部门的招商经费和招商引资奖励。承担招商任务部门的招商经费与其他办公经费分开列入预算,招商经费预算额度与承担任务相适应。

  根据谁受益谁负担经费的原则,镇(街道)招商经费由镇(街道)自行负责。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招商引资考核管理的文件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自行废止。

  第十条  本办法由济阳县投资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县直A、B、C类部门分类说明

  主题词:经济  管理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济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3月30日印发  

  附件:

  ABC类部门分类说明

  划分ABC类部门的主要思路是在继续实施全民招商的同时,突出重点招商。全民招商营造氛围,捕捉投资信息,重点招商搞突破。

  分类的主要依据是部门职能与经济工作联系的紧密程度及是否直接为招商引资工作提供服务。

  A类部门为重点招商部门,承担主要招商引资任务指标,这些部门主要是经济部门。

  B类部门为一般招商部门,承担部分招商引资任务指标,这些部门主要是与经济工作联系不甚紧密,并且不直接为招商引资工作提供服务的部门。

  C类部门为招商引资服务部门,不承担招商引资具体任务指标,但有提供投资信息的义务。这些部门主要是与经济工作联系不甚紧密,但直接服务于招商引资工作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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