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政策法规
 
济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阳县品牌农业建设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5-31访问次数: 字号:[ ]


  济阳政发〔2010〕20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济阳县品牌农业建设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济阳县品牌农业建设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农业名牌战略,加大对农产品品牌建设的扶持力度,进一步提高我县品牌农产品的质量和效益,提升市场竞争力和占有率,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的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济阳县品牌农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负责品牌农业建设奖励工作。

  第二章  奖励项目及标准

  第四条 标准化建设

  (一)对新建立的标准化基地,成方连片冬暖式设施栽培大棚达到100个以上或露地栽培面积500亩以上的,达到“七统一”标准(统一种苗、统一农资供应、统一病虫害防治、统一检测、统一分级标准、统一包装、统一品牌销售)的,每个基地奖励10万元。

  (二)对新制定并经质检部门公布的农产品地方标准,按国家标准、省地方标准、市地方标准,每个分别奖励4万元、3万元、2万元。

  第五条 农产品认证(认定)

  (一)对新获得的国家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三品”认证农产品(以国家颁发证书的时间为准),每个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

  (二)对新获得国家驰名商标、山东省著名商标、济南市著名商标的,每个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0.5万元。

  (三)对新获得地理标志认证的农产品每个奖励3万元。

  (四)对新获得中国名牌、山东名牌、济南名牌的农产品,每个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第六条 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

  (一)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的农业龙头企业,每个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

  (二)对新获得国家、省级、市级认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每个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第七条 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

  对新获得国家鲜活农产品定点专营批发市场、市级规范化管理市场称号的,每个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第八条 品牌整合

  对自愿参加品牌整合,在产品注册、包装、对外宣传中统一主打“济阳瓜菜”主题的,每个奖励1万元。

  第九条 宣传营销

  (一)举办推介活动。鼓励举办各类宣传推介活动,对在县域外举办大型农产品宣传推介活动,每次奖励5万元;对在县域内举办专题农产品宣传推介活动,每次奖励1万元。

  (二)参加农产品展览、展销会。对参加国家、省、市组织的农产品展览、展销会,每次分别补助2万元、1万元、0.5万元。

  第十条 对同一年同一项获得多项称号的产品,以最高奖项为准。

  第三章  奖励程序

  第十一条 县政府每年召开表彰奖励大会,对符合本办法奖励项目及标准的单位,可于下年1月31日前到济阳县品牌农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供相关奖牌、证书等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济阳县品牌农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综合有关部门信息,确定当年奖励对象,制定奖励方案,报请县领导小组批准,由县财政列支专项经费进行奖励。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济阳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农业  奖励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济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 4月28日印发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