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县设立扶贫公益岗的实施意见(试行)

来源:济阳区政府办 发布日期:2018-05-10 10:16浏览次数:

为加大就业扶贫力度,推进具有一定劳动能力贫困人口就地就近就业,实现稳定脱贫,根据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具有一定劳动能力贫困人口就地就近就业的实施意见》(济厅字〔2017〕3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在全县设立扶贫公益岗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一中、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目标,进一步认识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充分满足贫困人口的就业需求,激发贫困群众脱贫致富的内生动力,促进贫困劳动力通过就地就近就业增加收入、稳定脱贫,为打赢打好脱贫攻坚战作出贡献。

二、目标任务

通过贫困人口脱贫成效“回头看”工作,我县共摸排出有劳动意愿但劳动能力较弱或其他原因不能外出务工的建档立卡享受政策贫困人口3000余人。设立扶贫公益岗,就是为这部分贫困人口专门开发设置保洁保绿、执勤值班、治安巡防、公共产业巡护等岗位,让贫困群众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提供劳务,获取相应报酬,通过就地就近就业实现稳定脱贫,巩固提升脱贫成果。

三、主要内容

(一)科学设置岗位。各村制定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扶贫公益岗人员聘用制度,明确上岗人员的聘用标准、聘用程序、工作内容和工作方式。各村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设置扶贫公益岗位,确保岗位数量基本满足享受政策贫困人口的就业需求。可设置村级卫生监督员、村级绿化监督员、村级办公场所卫生员、村级图书室管理员等村务服务类岗位,也可设置村级安全巡护员、蔬菜大棚巡护员、光伏项目管护员等巡防巡护类岗位。

(二)规范聘用程序。由管区人员、贫困村“第一书记”(非贫困村联系人)、村“两委”成员、扶贫理事会成员、村民代表和贫困户代表组成不少于15人的评议小组,召开评议会议,确定扶贫公益岗位及聘用人员,报镇(街道)审核后,在村内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公示结束后,由村委会与聘用的贫困户签订岗位聘用合同,并到镇(街道)扶贫办备案。

(三)按时支付报酬。每个扶贫公益岗位月工资原则上不低于150元,各镇(街道)、各村可根据所设岗位情况适当上浮。所需资金由县、镇(街道)和村三级共同承担。县级承担每个岗位工资的40%(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60元),从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列支;剩余部分由镇(街道)、村承担,贫困村所需资金原则上从村级扶贫项目收益中列支,非贫困村所需资金原则上由镇(街道)从镇级扶贫项目收益中列支。根据岗位类型和工作时间,村委会向聘用的贫困户支付薪酬,定期存入贫困户“一卡通”账户。各镇(街道)定期申请县级补贴资金,2018年1至4月份从事扶贫公益岗工作符合政策的贫困户也可纳入补贴范围。

(四)加强管理培训。各村制定扶贫公益岗考核办法,对聘用人员的工作进行定期考核,避免领薪不出工,出工不出力现象。各村制定统一的扶贫公益岗标识(如袖章、马甲等),便于群众监督。相关职能(部门)建立菜单式培训机制,对扶贫公益岗位人员开展针对性技能培训,提升服务水平。加强扶贫公益岗档案建设,明确归档范围,及时整理收集相关材料,确保真实、完整、全面地记录和保存工作全过程。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就业扶贫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新形势下深化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重要部署和明确要求,是激发贫困人口内生动力,促进“输血式”扶贫向“造血式”扶贫转变,增加贫困人口劳动收入,实现稳定脱贫的重要手段。全县各级各部门(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推动设立扶贫公益岗工作。各镇(街道)分管副书记对辖区内扶贫公益岗工作负总责,切实把此项工作抓在手上,放在心上。管区、财政、农财、扶贫等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合力推动工作开展。村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贫困村“第一书记”(非贫困村联系人)、管区工作人员、扶贫理事会成员为监督责任人,及时研究处理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推进工作落实。

(二)强化舆论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大力宣传扶贫公益岗工作的目标任务、政策措施以及取得的进展成效,充分调动各方力量,引导贫困人口、企业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树立贫困人口就业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充分调动贫困人口的主观能动性,激发贫困群众脱贫致富的内生动力。

(三)加强督导检查,严格责任追究。建立完善经常性督导检查机制,采取明察暗访、定期督查、随机抽查等方式,推动扶贫公益岗工作落实。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通报、跟踪整改。凡是在扶贫公益岗工作中存在重视程度不够、推进不力、弄虚作假、违法乱纪造成不良影响的,一律严肃追责问责。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