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济阳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证明事项实施清单
济南市济阳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证明事项实施清单 | |||||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及编码 | 设定依据 | 开具单位 | 实施意见 |
1 | 个人身份证明 | 1.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审批(3700000199035) 2.民间融资机构开展民间资本管理业务或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业务审批(3700000199038) 3.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及变更审批(3700000199036) 4.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开展信用互助业务审批(3700000199040)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三十二条:“设立由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授权省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以及其他金融组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经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批准”。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三十三条:“民间融资机构开展民间资本管理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批准:(一)已经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且具有法人资格;(二)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三)出资人的出资为自有资金;(四)主要出资人的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不高于百分之五十一;(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能力和良好诚信记录;(六)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范和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制度;(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民间融资机构开展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业务的,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条件,并经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批准。” 4.【行政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第七条:“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三)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四)有健全的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第八条:“申请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5.【行政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第十条: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二)经营融资担保业务3年以上,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三)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程序和期限,适用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融资担保公司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公司住所的监督管理部门。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融资担保公司住所地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6.【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月通过)第三十五条:“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批准:(一)已经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且具有法人资格;(二)固定资产五十万元以上;(三)理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能力和良好诚信记录;(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范和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制度;(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公安机关等 |
当事人据实提供,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补办 |
2 | 信用 报告 | 1.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审批(3700000199035) 2.民间融资机构开展民间资本管理业务或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业务审批(3700000199038) 3.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及变更审批(3700000199036) 4.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开展信用互助业务审批(3700000199040)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三十二条,“设立由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授权省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以及其他金融组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经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批准”。 4.【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三条:“民间融资机构开展民间资本管理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批准:……(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能力和良好诚信记录;……民间融资机构开展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业务的,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条件,并经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批准。” 5.【行政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第七条:“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三)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四)有健全的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7.【行政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第十条: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二)经营融资担保业务3年以上,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三)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程序和期限,适用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融资担保公司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公司住所的监督管理部门。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融资担保公司住所地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8.【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月通过)第三十五条:“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批准:(一)已经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且具有法人资格;(二)固定资产五十万元以上;(三)理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能力和良好诚信记录;(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范和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制度;(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中国人民银行 |
数据查询、部门核验 |
3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1.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审批(3700000199035) 2.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及变更审批(3700000199036)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三十二条,“设立由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授权省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以及其他金融组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经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批准”。 3.【行政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第七条:“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三)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四)有健全的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5.【行政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第十条: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二)经营融资担保业务3年以上,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三)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程序和期限,适用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融资担保公司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公司住所的监督管理部门。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融资担保公司住所地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 公安机关 | 数据查询、部门核验 |
4 | 审计报告 | 1.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审批(3700000199035) 2.民间融资机构开展民间资本管理业务或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业务审批(3700000199038) 3.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及变更审批(3700000199036)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三十二条,“设立由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授权省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以及其他金融组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经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批准”。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民间融资机构开展民间资本管理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批准:(一)已经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且具有法人资格;(二)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三)出资人的出资为自有资金;(四)主要出资人的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不高于百分之五十一;(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能力和良好诚信记录;(六)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范和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制度;(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民间融资机构开展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业务的,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条件,并经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批准。” 4.【行政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第七条:“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三)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四)有健全的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5.【行政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第八条:“申请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6.【行政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第十条: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二)经营融资担保业务3年以上,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三)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程序和期限,适用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融资担保公司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公司住所的监督管理部门。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融资担保公司住所地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
会计师事务所等 |
当事人据实提供,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补办 |
5 | 验资报告 | 1.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审批(3700000199035) 2.民间融资机构开展民间资本管理业务或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业务审批(3700000199038) 3.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及变更审批(3700000199036)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三十二条,“设立由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授权省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以及其他金融组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经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批准”。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三条:“民间融资机构开展民间资本管理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批准:……(二)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三)出资人的出资为自有资金;……民间融资机构开展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业务的,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条件,并经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批准。” 4.【行政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第七条:“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三)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四)有健全的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5.【部门规章】《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7部门令2010年第3号)第十一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向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五)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以及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 会计师事务所等 | 当事人据实提供,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补办 |
6 | 完税证明 |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审批(3700000199035)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设立由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授权省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以及其他金融组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经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批准。” | 税务部门 |
数据查询、部门核验 |
7 | 银行 流水 | 1.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审批(3700000199035) 2.民间融资机构开展民间资本管理业务或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业务审批(3700000199038) 3.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及变更审批(3700000199036)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三十二条,“设立由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授权省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以及其他金融组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经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批准”。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三条:“民间融资机构开展民间资本管理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批准:……(二)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三)出资人的出资为自有资金;……民间融资机构开展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业务的,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条件,并经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批准。” 4.【行政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第七条:“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三)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四)有健全的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5.【行政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第八条:“申请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6.【部门规章】《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7部门令2010年第3号)第九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二)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
银行业金融机构 |
数据查询、部门核验 |
8 | 营业场所证明 |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审批(3700000199035)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五)有公司住所。”第七十六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六)有公司住所。” | 不动产登记部门或产权方 |
数据查询、部门核验 |
9 | 专项法律意见书 |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审批(3700000199035)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设立由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授权省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以及其他金融组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经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批准。” | 律师事务所 |
当事人据实提供,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补办 |
10 | 企业名称预先登记通知书 | 1.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审批(3700000199035) 2.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及变更审批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设立由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授权省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以及其他金融组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经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批准。” 3.【行政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第七条:“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三)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四)有健全的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4.【行政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第八条:“申请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 市场监管部门 | 数据查询、部门核验 |
11 | 营业执照 | 1.民间融资机构开展民间资本管理业务或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业务审批(3700000199038) 2.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及变更审批(3700000199036) 3.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开展信用互助业务审批(3700000199040)
| 1.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三条:“民间融资机构开展民间资本管理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批准:(一)已经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且具有法人资格;……民间融资机构开展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业务的,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条件,并经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批准。” 3.【行政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第七条:“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三)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四)有健全的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4.【行政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第八条:“申请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5.【行政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第十条: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二)经营融资担保业务3年以上,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三)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程序和期限,适用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融资担保公司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公司住所的监督管理部门。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融资担保公司住所地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6.【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月通过)第三十五条:“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批准:(一)已经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且具有法人资格;(二)固定资产五十万元以上;(三)理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能力和良好诚信记录;(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范和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制度;(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市场监管部门 | 当事人据实提供,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补办 |
12 | 董监高人员从业经历证明 | 1.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审批(3700000199035) 2.民间融资机构开展民间资本管理业务或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业务审批(3700000199038)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设立由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授权省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以及其他金融组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经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批准。” 2.【部委文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有符合规定的章程和管理制度,应有必要的营业场所、组织机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民间融资机构开展民间资本管理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批准:(一)已经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且具有法人资格;(二)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三)出资人的出资为自有资金;(四)主要出资人的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不高于百分之五十一;(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能力和良好诚信记录;(六)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范和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制度;(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民间融资机构开展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业务的,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条件,并经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批准。” | 工作单位 |
当事人据实提供,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补办 |
13 | 完税、纳税证明 | 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及变更审批(3700000199036) | 1.【行政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第七条:“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三)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四)有健全的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3.【部门规章】《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7部门令2010年第3号)第九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二)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 税务部门 |
数据查询、部门核验 |
14 | 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审批(3700000199036) | 1.【行政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第十条: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二)经营融资担保业务3年以上,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三)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程序和期限,适用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融资担保公司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公司住所的监督管理部门。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融资担保公司住所地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
拟来鲁设立分支机构融资担保公司总公司所在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
当事人据实提供,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补办 |
15 | 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 |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审批(3700000199036) | 1.【行政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第十条: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二)经营融资担保业务3年以上,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三)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程序和期限,适用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融资担保公司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公司住所的监督管理部门。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融资担保公司住所地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 拟来鲁设立分支机构融资担保公司总公司所在地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 当事人据实提供,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补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