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济阳区农业农村局证明事项实施清单

来源:济阳区政府 发布日期:2020-07-15 18:09浏览次数:

济南市济阳区农业农村局证明事项实施清单


证明事项

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及编码

设定依据

开具
单位

实施意见

审核意见

1

身份证明

信息公开372020309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公布 ,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上级主管机关或依法成立的财产清算机构

当事人据实提供,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补办


动物、动物产品检疫3700000120012000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五十二条:“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当载明诊疗机构名称、诊疗活动范围、从业地点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第五十七条:“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可以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2.【部委规章】《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1月4日通过,2019年4月25日修正)第十四条第一款:“(一)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公安机关

执业兽医注册或备案

3700001020021000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五十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第五十四条:“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的,还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注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和注册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商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2.【部委规章】《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申请兽医执业注册或者备案的,应当向注册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二)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乡村兽医登记

3700000120011000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五十二条:“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当载明诊疗机构名称、诊疗活动范围、从业地点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第五十七条:“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可以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2.【部委规章】《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乡村兽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和复印件”。



2

营业执照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370120028000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通过,2015年11月修订);《种子法》(2000年7月通过,2015年11月修订)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第三十二条:”申请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法规和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十三条:“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市场监管部门

当事人据实提供,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补办


食用菌菌种进(出)口审批370120029000

2、《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以农业农村部令第62号公布,2015年4月29日农业农村部令2015年第1号修订)第十七条:“申请《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二)营业执照复印件”第三十二条:“申请进出口菌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和进出口贸易资格证明”。




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370120007000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通过,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十六条: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1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02年11月22日通过,2018年1月23日修正)第十七条:进口、出口水产苗种、亲体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14、《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农业农村部令第46号)第二十二条:申请进口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对提交以下材料:(五)营业执照复印件。




3

学历、职称证明或培训证明

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
370120030000

1、【法律】《种子法》(2000年7月通过,2015年11月修订)第四十八条: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承担种子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当配备种子检验员。种子检验员应当具有中专以上有关专业学历,具备相应的种子检验技术能力和水平。第九十三条“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2、【部委规章】《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公布,2015年4月29日修订)第二十六条:承担菌种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有关院校

有关院校

当事人据实提供,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补办


执业兽医资格认定370190010000

1.【法律】《动物防疫法》第六章 动物诊疗 第五十四条 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乡村兽医登记

3700000120011000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可以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2.【部委规章】《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六条:“国家实行乡村兽医登记制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兽医登记: (一)取得中等以上兽医、畜牧(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或水产养殖专业学历的;

教育部门


4

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371020295000

《政府投资条例》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项目单位或选择具有相应能力且资信良好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写

当事人据实提供

告知承诺、部门核验

5

资格证明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370120028000

1.【法律】《种子法》(2000年7月通过,2015年11月修订);《种子法》(2000年7月通过,2015年1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申请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法规和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十三条:“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2、【部委规章】《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以农业农村部令第62号公布,2015年4月29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订)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利用食用菌种质资源,规范食用菌品种选育及食用菌菌种(以下简称菌种)的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十七条:“申请《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三)菌种检验人员、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省农业农村厅

当事人据实提供,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补办

部门核验

6

执业兽医师资格证

执业兽医注册或备案

3700001020021000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五十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第五十四条:“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的,还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注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和注册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商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2.【部委规章】《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申请兽医执业注册或者备案的,应当向注册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二)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

当事人据实提供,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补办


7

授权证明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370120028000

1、【法律】《种子法》(2000年7月通过,2015年11月修订);《种子法》(2000年7月通过,2015年1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申请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法规和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十三条:“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2、【部委规章】《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以农业农村部令第62号公布,2015年4月29日农业农村部令2015年第1号修订)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利用食用菌种质资源,规范食用菌品种选育及食用菌菌种(以下简称菌种)的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十七条:“申请《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申请母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品种权人(品种选育人)授权的书面证明。”

品种权人

当事人据实提供

告知承诺

8

进出口贸易资格证明

食用菌菌种进(出)口审批370120029000

1、【法律】《种子法》(2000年7月通过,2015年11月修订)第五十八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除具备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种子进出口许可。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林木种子的审定权限,农作物、林木种子的进口审批办法,引进转基因植物品种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十三条“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2、【部委规章】《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以农业农村部令第62号公布,2015年4月29日农业农村部令2015年第1号修订)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利用食用菌种质资源,规范食用菌品种选育及食用菌菌种(以下简称菌种)的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申请进出口菌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和进出口贸易资格证明”

商务部门

当事人据实提供,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补办


9

资质证明

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370120007000

2、《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第二十二条:申请进口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对提交以下材料:(二)水产苗种进口安全影响报告(包括对引进地区水域生态环境、生物种类的影响,进口水产苗种可能携带的病虫害及危害性等);(三)与境外签订的意向书、赠送协议书复印件;(四)进口水产苗种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地证明。

进口苗种所在国主管部门、申请人

当事人据实提供


10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3700000620056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2、《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05年第50号公布)第十三条 “扦样人员扦样前,应当向被抽查企业出示《种子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说明监督抽查的性质和扦样方法、检验项目、检验依据、判定依据等内容;了解被抽查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情况,必要时可要求被抽查企业出示有关档案资料,以确定所抽查品种、样品数量等事项”。

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县农业农村局、县行政审批局

当事人据实提供,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补办


11

免疫证明

1.动物、动物产品检疫3700000120012000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2.【部委规章】《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1月4日通过,2019年4月25日修正)第十四条第二款:“(二)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畜牧兽医部门

当事人据实提供,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补办


12

职业技能鉴定证书

乡村兽医登记

3700000120011000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可以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2.【部委规章】《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六条:“国家实行乡村兽医登记制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兽医登记:  (二)取得中级以上动物疫病防治员、水生动物病害防治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当事人据实提供,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补办


13

培训合格证明

1.乡村兽医登记

3700000120011000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可以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2.【部委规章】《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六条:“国家实行乡村兽医登记制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兽医登记:  (四)经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

兽医部门

当事人据实提供,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补办


14

聘用证明

执业兽医注册或备案

3700001020021000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四条:“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的,还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注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和注册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商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2.【部委规章】《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申请兽医执业注册或者备案的,应当向注册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五)动物诊疗机构聘用证明及其复印件;

动物诊疗机构

当事人据实提供,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补办


15

动物诊疗许可证

执业兽医注册或备案

3700001020021000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四条:“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的,还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注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和注册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商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2.【部委规章】《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申请兽医执业注册或者备案的,应当向注册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五)动物诊疗机构聘用证明及其复印件;申请人是动物诊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提供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

行政审批部门

当事人据实提供,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补办


16

检验检测报告

动物、动物产品检疫、3700000120012000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2.【部委文件】农业农村部 科学技术部《关于做好实验动物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7〕36)跨省处出售、运输实验动物的,实验动物生产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检疫,如实填写检疫申报单并提交下列材料:3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并附符合该实验室动物微生物学等级标准最近三个月内(无菌动物为最近1年内)的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报告(复印件)

检测机构

当事人据实提供,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