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阳复决字〔2022〕3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济阳复决字〔2022〕33号
申请人:XX,男,汉族,1994年生。
被申请人:济南市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XX认为被申请人济南市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履行法定职责,向本机关邮寄了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本机关于9月23日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案 情
(一)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职并书面回复。
(二)申请人称:申请人与XX有限公司开设的网店内成立买卖合同,发生纠纷后向被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的方式投诉举报,向被申请人反映该情况,被申请人签收后一直未履行职责。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违反了其相关的法律规定,未履行职责是典型的渎职行为。申请人对与被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存在利害关系。申请人是因为自身权益受损,没有购买到自己想要的产品而发起的投诉举报,被申请人所行使的行政行为的结果必将对申请人本案所购买的产品导致必然的经济损失。比如申请人购买了一个包子,包子里有一只蟑螂然后投诉举报,但是举报结果说与申请人无利害关系,从而导致购买包子金额的经济损失。秉着高效便民的原则,申请人可以通过手持身份证原件录制视频或视频确认的方式,来确认本次复议申请,是本人真实意愿提出复议,避免采用劳民伤财的方式前往复议机关或邮寄身份证原件来核实本次复议的申请,特请复议机关查明事实,并在补正通知书/决定书/通知书中告知救济人民法院管辖具体名称。
申请人提供了如下证据:
1.身份证复印件1份;
2.投诉信、物流截图及投诉举报信邮寄单证复印件各1份;
3.拼多多网店经营者证照信息平台截图复印件1份;
4.涉案产品照片复印件1份;
5.网上购买订单及涉案产品快照复印件各1份。
(三)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27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信封标题为“投诉:XX有限公司”,投诉内容及相关证据显示:被投诉人为XX喜上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投诉事实和理由为其通过拼多多平台(平台经营者在上海市)在被投诉人开设的“喜上喜食品专营店”(网店经营者在宿迁市)购买食品“薏湿糕”,认为被投诉人发布虚假广告,要求惩罚性赔偿金退一赔三,一方拒绝调解则作为举报线索。涉案食品生产厂家为安徽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地址为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工业园区。申请人投诉信中提供的上述证据,无法证明其购买的食品与我辖区企业XX有限公司存在关联性,并且被投诉经营者和电商平台均不属于济阳行政区域。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对上述投诉举报不具有处理权限。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29日依据该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并通过邮政EMS特快专递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了《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物流信息显示,申请人于2022年7月1日签收。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依法进行了调查处理,并作出了答复。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符合《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恳请复议机关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四十八条之规定,依法维持被申请人行政处理决定,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
1.投诉材料复印件一宗;
2.证照信息网络截图复印件1份;
3.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复印件各1份;
4.物流截图复印件1份。
(四)本机关经审查查明: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27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收到投诉举报信后,被申请人认为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无法证明申请人购买的食品与XX有限公司存在关联性,并且被投诉经营者和电商平台均不属于济阳行政区域。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并通过邮政EMS特快专递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了《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人于2022年7月1日签收。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职责,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二.复议机关意见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投诉,由其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二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举报,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第十五条规定:“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信后,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无法证明申请人购买的食品与XX有限公司存在关联性,并且被投诉经营者和电商平台均不属于济阳行政区域,被申请人不具有处理权限,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作出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邮寄送达申请人,该行政行为并无不当,本机关予以认可。综上,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三.复议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