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济阳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济南市济阳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的听证报告

来源:济南市济阳区烟草专卖局 发布日期:2023-11-20 17:00浏览次数:

为加强《济南市济阳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起草工作的科学性、公开性和透明度,保护卷烟零售户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济阳区烟草专卖局组织召开了《济南市济阳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现将听证会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听证事项

听取社会各方面对《济南市济阳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

二、听证会举行情况

听证会于2023年11月9日下午2:00—4:00在济南市济阳区烟草专卖局六楼会议室举行。听证会由济南市济阳区烟草专卖局主要负责人窦鹏主持,其他参会人员到会情况为:听证代表13名,其中邀请代表7名,自愿听证代表6名,实际到会13名;听证人2名;听证记录人2名。

听证会按照下列议程进行:听证记录人查明听证参加人到场情况,告知听证会参加人的权利义务;主持人询问是否申请听证主持人、听证人、听证记录人回避;听证人宣读《济南市济阳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对相关条款的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资料进行作起草说明;听证代表提问和发表意见;听证人回答代表发言中提出的问题。听证代表、听证人作最后陈述;听证代表、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听证人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

整个听证会按照相关规定及会议纪律要求进行。代表们责任意识强,畅所欲言,充分表达自己的看法、意见和建议,无无故退场人员,会场纪律良好,听证会参加人员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

三、听证代表意见和采纳情况

在听证过程中,与会代表对制定《济南市济阳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征求意见稿)》)表示支持,认为《规定(征求意见稿)》是结合济南市济阳区经济发展、人口数量等因素和现有零售点分布情况依法依规制定,对未成年人成长保护、引导教育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对加快形成全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卷烟市场体系帮助很大。没有代表提出反对意见。同时与会代表对《规定(征求意见稿)》发表了适当的意见和建议。针对听证代表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济南市济阳区烟草专卖局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将答辩及听证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汇总如下:

1.关于对现有持证户到期后因规定内容修改会不会影响其许可证使用的问题。

解答:根据《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

2.关于新修订的合理布局规定对防范未成年人吸烟方面有没有什么相关规定的问题。

解答:我们高度重视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烟侵害工作,这次制订的布局规定,除在中小学校、少年宫、幼儿园内及其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100米以内不得设置零售点,我们针对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儿童活动中心、儿童之家、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社区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植物园、公园等未成年人活动聚集场所及其附属设施内部及母婴用品店、文具店、青少年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游乐场所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卷烟、雪茄烟的经营场所,明确不得设置零售点的内容,进一步防止未成年人过早接触到烟草产品。

3.关于第十七条第(二)项,为什么无人售货方式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问题。

解答:无人售货形式无法辨别烟草制品购买者是否是成年人,且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因此,对无人售货等形式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4.部分代表建议《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制定后要公正公开的执行到位的建议。

解答:我局将严格按照听证程序,将根据听证代表的意见修改后的《规定》向政府及上级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实施,欢迎来自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该意见予以采纳。

 

                         济南市济阳区烟草专卖局

                      202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