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济阳区城乡交通运输局关于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的公告

来源:济阳区城乡交通运输局 发布日期:2025-06-13 15:14浏览次数:

经核查,下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依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决定对《营业执照》注销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未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超期半年以上名单进行公示,并注销下列业户(见附件)已自动失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相关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将其被注销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交回至原发证机构归档。逾期不交回的,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84236765

    

拟注销证件车辆信息.xlsx

 

济南市济阳区城乡交通运输局

                         20256月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