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济环罚告〔2025〕JY 11号
当事人名称:济南金诺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冉宪恩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5MA3UDFDD0L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济北街道正安路以东、工业北路以南山东春秋生物科技公司院内1号车间C区
2025年10月23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我局收到济南市12345承办单,工单编号:251017233227080001,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23日赶赴现场开展调查,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你单位生产车间有两条中空玻璃生产线正常生产,打胶机正常作业,但是配套的两级活性炭污染防治设施未运行。2025年10月24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将废气污染防治设施配套的风机拆卸,污染防治设施处于停运状态,南侧中空玻璃生产线有使用痕迹,生产车间南侧中空玻璃生产线控制系统显示10月24日有生产记录。2025年10月28日执法人员再次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废气治理设施风机已安装到位,未运行,同时发现你单位东侧玻璃中空线正常生产,打胶机正常作业。你单位涉嫌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济南市12345承办单,工单编号251017233227080001。证明案件来源为投诉举报。
2、2025年10月23日,我局对济南金诺玻璃有限公司环保专员韩小翠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现场勘察平面图一份、现场照片4张,证明你单位车间内有2条中空玻璃生产线正常生产时配套的两级活性炭污染防治设施未运行。
3、2025年10月24日,我局对济南金诺玻璃有限公司环保专员韩小翠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两份及现场照片4张,证明被询问人基本信息、单位基本信息及2025年10月23日你单位车间内有2条中空玻璃生产线正常生产时配套的两级活性炭污染防治设施未运行;2025年10月24日你单位车间内南侧中空玻璃生产线产生VOCs的工序正常生产,配套的两级活性炭污染防治设施风机已拆除,无法正常运行。
4、2025年10月28日,我局对济南金诺玻璃有限公司环保专员韩小翠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车间内东侧中空玻璃生产线产生VOCs的工序正常生产,配套的两级活性炭污染防治设施风机已安装完毕,未运行。
5、2025年10月28日,我局对济南金诺玻璃有限公司中空玻璃生产线线长刘善华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被询问人基本信息、单位基本信息及2025年10月23日、2025年10月24日、2025年10月28日你单位车间内东侧中空玻璃生产线产生VOCs的工序正常生产,配套的两级活性炭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
6、2025年10月28日,我局对济南金诺玻璃有限公司生产厂长王建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被询问人基本信息、单位基本信息及证明你单位车间内东侧中空玻璃生产线产生VOCs的工序正常生产,配套的两级活性炭污染防治设施风机已安装完毕,未运行。
7、2025年10月28日,我局对济南金诺玻璃有限公司环保专员韩小翠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被询问人基本信息、单位基本信息及违法事实的情况。
8、2025年10月28日,我局制作的现场照片12张,证明你单位车间内东侧中空玻璃生产线产生VOCs的工序正常生产,配套的两级活性炭污染防治设施风机已安装完毕,未运行。
9、2025年10月23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证明书一份、授权委托书三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违法主体是济南金诺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冉宪恩,韩小翠、王建、刘善华接受调查询问有公司授权,程序合规,其陈述视为济南金诺玻璃有限公司陈述。
10、2025年10月28日,你单位提供的社保缴纳证明一份,证明韩小翠是济南金诺玻璃有限公司员工。
11、2025年10月30日,你单位提供的社保缴纳证明一份,证明王建是济南金诺玻璃有限公司员工。
12、2025年10月24日,你单位提供的济南市生态环境局济阳分局关于济南金诺玻璃有限公司新建年产60000平方米中空玻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证明济南金诺玻璃有限公司有环评手续。
13、2025年10月24日,你单位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济南金诺玻璃有限公司已办理排污许可手续。
14、2025年10月24日,你单位提供的手工生产台账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在10月23日和10月24日持续进行生产。
15、2025年10月23日,我局制作的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证明济南金诺玻璃有限公司向我局确认送达地址。
16、2025年10月28日,我局制作的《济南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济环责改〔2025〕JY0000692号)及送达回证,证明我局向济南金诺玻璃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改正。
17、2025年11月5日,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已完成整改。
18、2025年12月10日,我局制作的《济南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济环责改〔2025〕JY0000698号),证明我局向你单位下达补充责改,
19、2025年12月24日,EMS退件信复印件、邮件轨迹截图,证明我局向济南金诺玻璃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改正,经邮寄后无人签收,视为送达。
20、2025年10月23日,我局提供的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执法资格。
21、2025年10月28日,我局调取你单位车间内视频监控资料,证明你单位在2025年10月23日、10月24日、10月28日相关中空玻璃生产线产生VOCs的工序正常生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一、专项处罚裁量表(三)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4,综合考虑:违法事实:不通过处理设施利用其他方式直接排放,裁量等级为5;废气类别: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为1;小时烟气流量: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开启,无法测量,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小时烟气流量”取1;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一般期间,裁量等级为1。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拾伍万元整(¥5500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如有相关证据材料的,须一并提交);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听证。如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
联系人:赵倩
联系电话:0531-84223675
地 址:济南市济阳区开元大街162号
邮政编码:251400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