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阳区公租房实物配租实施方案
为规范我区公租房实物配租管理工作,参照《关于明确济南市公租房实物配租保障范围及申请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济建发〔2026〕3号)和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2025〕3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明确公租房保障范围、申请条件、分配流程、租金标准及部门职责,健全常态化申请、审核、配租、管理机制,切实提升住房保障服务效能,解决我区低收入困难群众住房难题,维护住房保障工作规范透明、有序运行。
二、房源供应和保障范围
方案适用于济阳区自行管理的公租房,面向我区城镇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在我区稳定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相关公共服务行业一线职工。
三、本区户籍住房困难家庭
(一)申请条件
1.城镇户籍住房困难家庭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申请人具有济阳区城镇户籍;
②申请家庭为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简称低保家庭)、城镇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家庭(简称特困家庭)和其他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
③申请家庭在我市无房。
2.稳定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申请人具有济阳区户籍,且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②申请人在我区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稳定就业,在申请之日前24个月(含)连续缴纳职工养老保险,且处于在缴状态;
③以社保个人权益记录单显示的养老保险缴纳基数为准,申请人及配偶上年度养老保险缴纳基数为上年度山东省社保缴纳基数下限;
④申请家庭在我市无房。
符合条件的城镇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及稳定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年满30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家庭可申请。
(二)分配原则。
按照“常态受理、解困优先”的原则开展。低保家庭、特困家庭及有特殊情形的家庭,同等条件下优先分配。当申请家庭数量大于房源数量时,按照先排序,后资格审查的办法进行轮候,在有空余房源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保障,轮候期最长不超过5年。
(三)户型配置标准。
单身家庭配置二室户住房或三室户住房按单间标准统一配置;夫妻二人家庭、家庭成员3人家庭,配置二室户住房;其他家庭,根据现有房源实际情况,合理匹配对应户型住房,做到按需保障、科学分配。
四、公共服务行业一线职工
(一)申请条件。
相关公共服务行业一线职工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济阳区户籍;
2.申请人在我区注册的城镇医疗卫生、教育、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稳定就业,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并处于在缴状态;
3.申请人上年度年收入,不高于济阳区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4.申请家庭在我市无房。
(二)分配原则。
公共服务行业一线职工,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按照“批次受理、定向分配”的原则开展,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预留部分房源,面向符合条件的公共服务行业一线职工进行分配。
(三)户型配置标准。
公共服务行业一线职工配置二室户住房或三室户住房按单间标准统一配置;
五、相关认定标准
(一)申请家庭是指申请人、配偶和未婚子女(其中未满18周岁子女必须作为家庭成员)为核心成员组成的家庭,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城镇户籍住房困难家庭收入水平,以民政部门认定结果为准;农业转移人口家庭收入水平,以社保个人权益记录单显示的养老保险缴纳基数为准;公共服务行业职工收入水平,以用人单位填报为准。上年度山东省社保缴纳基数以山东省人社厅公布数据为准。
(三)无房是指申请家庭在我市范围内无以下不动产单元:拥有合法产权的不动产单元,承租的公有房屋或公租房,已办理网签备案的不动产单元,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未回迁的不动产单元,其他实际取得的不动产单元。农房不计为家庭名下不动产单元。
(四)特殊情形家庭是指有以下情况之一的:60周岁以上老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市级以上劳模、见义勇为者、优抚对象、现役军人家属、退役军人、归侨侨眷、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生育二孩以上的家庭,其他依法依规应当优先保障的情形。
(五)在我区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以登记注册信息为准,在我区注册的城镇医疗卫生、教育、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单位以主管部门注册或备案信息为准。
六、申请程序
(一)申请。
1.线上申请。城镇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农业转移人口家庭、公共服务行业职工申请人可通过“爱山东”住房保障板块“公租房一件事”,填写本人及家庭成员基本信息,根据系统提示上传相关材料后提交申请。系统将利用数据比对和智能审核模型,对上传材料进行即时初步校验。
2.线下申请。城镇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农业转移人口家庭申请人可持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收入证明原件,前往户籍地街道(镇)现场提出申请。有特殊情形的家庭,需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二)初审。
城镇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农业转移人口家庭申请由各街道(镇)负责初审,街道(镇)收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审查合格的,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至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初审不合格的予以驳回,并注明原因。
公共服务行业用人单位对职工申请材料进行初步核验后,统一提交。
(三)核准。
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自收到街道(镇)或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之日起,对申请家庭的户籍、住房、社保、婚姻等信息进行比对与核验,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工作。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期5日。公示无异议或经确认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经核查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驳回,并注明原因。
七、租金标准
承租家庭租金标准一般按建筑面积计算,原则上不超过同地段、同标准住房平均租金的70%。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公租房的,租金标准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1、低保家庭、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租金标准按使用面积计算,为0.8元/月·平方米;
2、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含)的,租金标准按使用面积计算,为1.6元/月·平方米;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公租房的,享受相应租金优惠:
1、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含)的,租金标准按建筑面积计算,不超过同地段、同标准住房平均租金的30%;
2、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含)的,租金标准按建筑面积计算,不超过同地段、同标准住房平均租金的50%。
公租房租金可按月、按季、按年收取。
八、职责分工
(一)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统筹我区公租房实物配租常态化工作;
(二)区公安部门负责协助做好申请家庭户籍等信息联网核查工作;
(三)区民政部门负责协助做好婚姻、低保、特困等信息联网核查工作;
(四)区人社部门负责协助做好社保连续缴纳信息情况及缴纳状态核查工作;
(五)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协助做好不动产登记信息核查工作;
(六)区大数据部门负责协助做好数据共享支持工作;
(七)各街道(镇)负责本辖区公租房实物配租常态化申请受理、初审等工作;区医疗卫生、教育、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九、其他事项
(一)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公共服务行业一线职工,公租房承租合同签订时限最长不超过3年,且不超出其劳动合同签订时限。承租合同到期后仍符合条件的可续租,累计承租时长不超过6年。
(二)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房源有限的情况下,优先保障低保家庭、特困家庭及有特殊情形的家庭。
(三)根据国家、省、市政策调整及我区住房保障工作实际,本方案相关内容适时进行修订完善。
(四)文件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7月1日。
济南市济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济南市济阳区民政局
济南市济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6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