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济投促发〔2020〕15号《济南市积极利用外资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条 依据《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的实施意见》(济发电〔2020〕7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外商投资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奖励对象
在济南市已完成设立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含房地产项目)。
第三条 奖励内容
(一)对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额高于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的制造业外资项目,按其当年实际使用外资额3%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5000万元人民币。
对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额高于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非制造业外资项目,按其当年实际使用外资额3%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人民币。
(二)对全市转型升级、对外开放有重大带动作用,且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额高于1亿美元(含1亿美元)的重点外资项目(新设或增资),特别是制造业项目,可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第四条 认定标准
(一)实际使用外资金额,指境外投资者在一个奖励年度内以外汇、跨境人民币等形式的实际出资及购买中方股权支付的交易对价,以纳入商务部外资统计的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为准。奖励年度,指本细则执行期内,自当年10月1日起至次年9月30日。
(二)对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信用山东、信用济南)等官方诚信信息平台“失信惩戒(失信信息)”名单的企业,在影响期内不得享受政策奖励。
(三)根据“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山东省重大外资项目财政奖励政策的企业不重复奖励。
第五条 申报材料
(一)外资奖励资金申报表(附件1);
(二)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信息报告回执(区县投资促进主管部门出具,并加盖区县投资促进主管部门公章);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银行到账单(有外管登记记录的,一并提交FDI入账登记表)等外资到账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申请“一事一议”方式的项目,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报送申请书,提出具体申请事项,并附能够证明项目投资领域发展前景良好、对全市产业贡献等相关资料;
(六)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六条 申报流程
(一)项目申报外资到账奖励支持。
1.申请报送。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每年10月15日前向所在区县的投资促进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报材料。
2.区县初审。区县投资促进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出具初审意见于10月31日前报市投资促进局。
3.市级复核。市投资促进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通过初审的申报企业进行审计核查,并出具审核意见。市投资促进局根据第三方机构审核意见确定奖励企业名单,并将名单在相关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向市财政局提出奖励资金安排建议,并联合市财政局行文报市政府批示。
4.资金拨付。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将市级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及时拨付项目所在区县财政部门,区县财政部门及时将市级财政奖励资金和区县承担的财政奖励资金一并足额拨付给受奖励企业。
(二)项目申报“一事一议”政策支持。
1.企业申报。申报企业在奖励年度内可随时将外资奖励资金申报表、申请支持事项的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报项目所在区县投资促进部门,提报初审申请。
2.区县初审。区县投资促进部门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项目,提报区县政府常务会议集体研究,确定是否给予个案支持,形成项目初审通过会议纪要。初审通过的项目,由区县投资促进部门于每年10月31日前,统一向市投资促进局正式行文上报《关于报送“一事一议”项目的请示》,介绍项目情况、及建议奖励方式、金额,同时需提供区县政府常务会议关于研究“一事一议”项目的会议纪要及相关申报材料。
3.综合评审。市投资促进局联合第三方机构对经区县初审通过的申报项目进行复核,提交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进行综合评审,研究确定最终奖励金额、方式等事项,并形成会议纪要。
4.其它。最终认定结果在相关门户网站予以公示无异议后,与外资到账奖励支持项目一并报批兑付。
第七条 申报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重复享受省、市外资奖励政策。应配合有关部门完成相关监督检查、审计验收、绩效评价、调研统计等工作。
第八条 获得奖励的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政政策和财务制度等相关规定,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应于申请奖励的外资到账后持续在我市进行经营活动1年以上,且外资到账后1年之内不得减资撤离,否则须提前告知并退还享受的奖励资金。各区县投资促进部门负责追回拨付的奖励资金。
第九条 申报企业弄虚作假,采取虚报、伪造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奖励或重复享受省、市外资奖励政策的,由区县投资促进部门负责追回拨付的奖励资金,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3 年内取消外资奖励资金申报资格。所在区县投资促进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条 市投资促进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对区县奖励资金申报和兑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外资到账奖励支持资金由市、区县两级按照5:5比例共同承担,由区县财政兑现。奖励资金采取当年申报,次年奖励的形式。“一事一议”项目的奖励资金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奖励金额及市、区县财政承担比例。2021年10月进行第一次申报。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投资促进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根据执行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附件:1.外资奖励资金申报表
2. 外资奖励资金申报项目汇总表
附件 1:
外资奖励资金申报表
申请企业:
填表日期:
填 表 人: 电话:
企业名称 | 项目类别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所在地 | ||||||
设立时间 | 所属行业 | ||||||
投资者信息 | 投资者名称 | 国别/地区 | 持股比例% | ||||
经营范围 | |||||||
是否有违法违规记录及整改情况 | |||||||
一事一议支持事项 | |||||||
年度实际 使用外资情况 | 金额 | 万元 | 到资时间 | ||||
金额 | 万元 | 到资时间 | |||||
总计 | 万元 | ||||||
申报奖励金额 | 万元 | ||||||
法人代表或负责人 | 证件号码 | 电话 | |||||
联系人 | 职务 | 电话 |
申请企业声明: 本单位郑重承诺,本单位严格按照《济南市积极利用外资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外资奖励资金,此次为申请外资奖励资金所提交的全部资料文件真实有效、完整、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实反映本单位真实情况。本单位知悉失信惩戒制度,如有弄虚作假、骗取套取等违法违规行为,本单位及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自愿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法律法规等责任及后果。本单位郑重承诺,如申请外资奖励资金成功并收到此奖励款项,外资到账之日起持续在本市进行经营活动 1 年以上,且外资到账后 1 年之内不减资撤离, 不重复享受省级外资奖励政策,否则本单位将退还享受的外资奖励资金,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 |
(企业加盖公章) | (法定代表人签字) |
备注:
1. 项目类别填写外资到账奖励支持项目和“一事一议”项目。
2. 所属行业需要填写企业主营行业,行业名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填写规范名称。
3. 投资者信息需要填写投资者名称、国别(地区)、持股比例,如有多个投资者,请分条填写。
4. 年度实际使用外资是指符合前文规定的年度实际外资到资额,如有不同的到资时间,请分条填写。企业填报实际到账外资为外币的,以银行汇款单据日期的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进行折算。
5. “一事一议”企业填写该表的同时,还需提供申请书,提出具体申请事项,重点说明企业基本情况、运营情况、前景、在行业内占有率、行业地位等情况,及取得的科技成果、发明专利以及对全市产业的贡献、作用等情况。
附件 2
外资奖励资金申报项目汇总表
区县(投资促进部门公章): 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企业名称 | 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 (万元) | 申请奖励金额(万元)/申请事项 | 所属行业 | 项目类别 |
1 | |||||
2 | |||||
总计 |
分管领导: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备注:
1.年度实际使用外资是指符合前文规定的奖励年度的实际外资到资额。
2. 制造业外资项目奖励金额为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 3%,最高奖励 5000 万元人民币,非制造业外资项目奖励金额为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 3%,最高奖励 1000 万元人民币。“一事一议”项目可填写申请事项。
3. 所属行业需要填写企业主营行业,行业名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填写规范名称。
4.项目类别填写外资到账奖励支持项目和“一事一议”项目。
济投促发〔2020〕15号《济南市积极利用外资奖励政策实施细则》.pdf
济投促发〔2020〕15号《济南市积极利用外资奖励政策实施细则》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