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注销公告
来源:济阳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发布日期:2026-02-13 01:44浏览次数:
依医疗机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规定,我局依法决定对下列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予以注销,自2026年2月13日起执行,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以被注销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违者将依法被追究法律责任。
名 称 | 地 址 | 医疗机构执业 许可证登记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新市镇张家村卫生室 | 新市镇张家村104号 | PDY00093337012512D6001 | 高淑芹(高淑芹) |
济南市济阳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6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