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字号:
大 中 小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政府
2022年9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区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决策程序,提高会议效率,提升行政效能,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济南市济阳区有关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和《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依法行使职权,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都应通过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邀请济北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列席会议,区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副主任及区审计局、区司法局主要负责人固定列席会议。根据议题需要,邀请区纪委监委、与议题有关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或邀请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和市民代表旁听。
第四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或区长委托负责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召集和主持,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到会才能召开。
第五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两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
第六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的议事决策范围: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重要决定、重要会议、相关文件精神,研究部署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通过向市政府请示或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通过需向区委请示、报告,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向区政协常委会通报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决定重大决策事项、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实施事项以及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五)讨论通过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重要政策措施,以区政府名义签订的重要协议。
(六)通报和讨论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不予审议的事项范围:
(一)区政府常务会组成人员按职责分工和权限可予决策的,或通过其他会议能决定的事项。
(二)属于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职权范围内能够处理的事项,或者涉及多个部门、单位,在其职权范围内能够协商处理的事项。
(三)议题提出单位会前未与相关单位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或者有分歧意见未经充分协商并提出倾向性意见的事项。
(四)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则要求完成调查论证、风险评估、公开公示、合法性审查等前置性程序的事项。
(五)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和汇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时因故无法参会的事项。
(六)上级已有明文规定,属于区政府或区政府有关部门贯彻落实的一般性问题。
(七)未经区长同意而临时动议的事项。
(八)其他不属于区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决策范围的事项。
第八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提报程序:
需提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事项,由各单位根据工作实际,按照成熟一个、报送一个的原则,随时向区政府办公室提报议题,由区长确定或由分管副区长提报区长确定。
(一)提报单位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填写《区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提报单》、准备议题汇报材料,并按照区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区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提报程序的通知》要求进行提报。
(二)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按要求完成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程序后,请区司法局主要负责同志在《提报单》上签字。
(三)涉及多个部门的,事先沟通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后,请列席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在《提报单》上签字。
(四)提报单位负责同志将《提报单》和议题材料先送固定列席单位初审,初审通过后依次送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主任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并签字。其中,分管副主任重点对议题内容是否符合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范围、是否符合现行政策、是否符合格式要求等情况进行审核。
(五)提报单位负责同志将初审通过后的《提报单》和议题材料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审阅,同意后,请区政府副区长签署意见并签字。
(六)区政府办公室将进行完以上程序后的议题材料进行汇总,呈送区长审阅。经区长同意后,区政府办公室将议题列入区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并制发通知。
第九条 议题由提报单位负责同志汇报。
第十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对每个议题发表明确意见,列席人员根据会议主持人要求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 议题汇报单位需带1名工作人员参会,会后次日将议题纪要初稿报送区政府办公室。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统筹草拟,原则上于会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按程序送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主任以及议题汇报单位、列席单位负责同志审核完善后,送各副区长审核签字后,由区长签发。
第十二条 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需提报区委常委会的议题,提报单位须按照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意见修改完善后,及时提交区委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三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由分管副区长组织、督促相关单位抓好落实,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具体跟踪、督办,定期通报完成情况,形成工作闭环。
第十四条 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对会议进行录音、录像,不得对外泄露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事项,涉密议题材料会后由汇报单位会同区政府办公室统一收回。
第十五条 参会人员原则上不得请假,确须请假的,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将请假单报送区政府办公室。
第十六条 对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的应主动公开的重要事项、重要政策文件等,区政府办公室应及时依规定和程序公开,并会同有关方面通过多种方式进行解读和宣传。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