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政府“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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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政府“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政府
2022年9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政府“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严格规范决策行为,促进政府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济南市济阳区有关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和《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等有关精神,结合区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三重一大”是指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充分发扬民主,充分发挥集体智慧和整体作用,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内容及范围
第五条 重大决策决定事项范围: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重要讲话精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区委重要工作要求,研究贯彻落实措施。
(二)讨论通过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听取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其他重要事项汇报。
(三)政府重要规划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有重要实质性突破的政策性文件。
(四)财政预算编制原则,预决算草案和财政预算调整方案,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报告草案。
(五)重点领域管理体制的确定和调整。
(六)涉及全局性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置、重要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重要突发事件处置及重大历史遗留问题处置。
(七)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公共安全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八)国有土地划拨使用、拍卖出让、挂牌出让等事项。
(九)区属国有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事项;区属企业及权属企业转让全部资产或转让部分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及国有资产向境外投资者转让的事项。
(十)经济技术合作、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重大行政合同签署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制定等事项。
(十一)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六条 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范围:
(一)研究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
(二)研究政府机构职能配置、调整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三)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机关工勤人员工资福利相关待遇及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标准重大调整方案。
(四)政府机关单位及工作人员重要行政奖惩事项。
(五)研究决定区人民政府重要工作领导小组人员构成事项。
第七条 重大项目实施事项范围:
(一)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工程及实施项目需列入年度重点投资项目计划;预计年度投资计划完成率低于90%的重大工程及实施项目投资计划调整方案。
(二)未列入年度重点投资项目计划、使用区本级预算资金、合规使用政府担保的国内外贷款建设项目、使用国债资金的建设项目,国家和省、市、区本级出资、融资的其他地方性建设项目。
(三)由区人民政府签订的重要招商引资项目。
(四)其他需要由区人民政府审批、决定的重大项目。
第八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范围:
(一)区属国有企业对本级国有企业之外的企业或个人转让出售500万元以上国有资产事项。
(二)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较大额度的投融资安排,重大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支出。
(三)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项目申报、资金安排意见以及后期资金使用和绩效管理情况。
(四)涉及产业、人才、科技等财政性专项引导、扶持、奖励资金的使用办法。
(五)其他需要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章 决策程序及要求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须召开区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出部门或承办单位应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和论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建议,并根据需要提交决策事项报告和明确意见。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拟解决的问题、建议理由的说明、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解决问题的方案、可行性分析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决策事项需要专家咨询论证、听证或合法性审查的,还应提交专家论证结论、听证报告、合法性审查意见等。
第十一条 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应全体到会,并保证与会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讨论决定任免干部事项须有不少于三分之二的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并以超过应到会成员数的半数通过方可形成决定。
第十二条 根据研究议题的需要,可请有关人员列席相关会议研究“三重一大”事项。
第十三条 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做好会议记录,会后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资料应按照相关规定管理和存档。
第十四条 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实行主要领导末位表态制度,由有关负责人汇报、介绍情况,领导班子成员逐一发表意见,主要领导在此基础上进行集中,并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如遇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研究决定的,区政府主要领导可临时紧急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其他班子成员通报情况。
第十六条 “三重一大”决策需提交区委审议的事项,按照区委常委会议事规则的要求办理;需提交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事项,按照区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要求办理。
第十七条 会议作出决定后,应明确落实决定的责任及实施监督的办法,由班子成员和区政府有关部门、各镇(街道)按照职责范围和工作分工组织实施,区政府办组织督查督办,确保工作落实。
第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集体研究通过的以下事项,按规定程序报区委常委会审议。
(一)区人民政府拟出台的重要规范性文件中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意见。
(二)重点领域管理体制的确定和调整,重点专项规划部署及重大调整。
(三)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年度为民实事实施计划;财政年度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报告;重大增支政策。
(四)年度区本级项目投资计划;未纳入年度计划管理,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项目方案;项目变更,合同价累计变更超200 万元(含)以上或超过合同价10%的事项。
(五)区属国有企业对本级国有企业之外的担保事项,区属国有企业未列入区政府年度重大投资项目的1000万以上的投资事项,区属国有企业对本级国有企业之外的企业或个人转让出售1000万元以上国有资产事项。
(六)涉及全局性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置、重要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重要突发事件处置及重大历史遗留问题处置。
(七)其他需要报区委常委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
第四章 纪律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严格遵守本细则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政府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二)除特殊紧急情况外,不得在会议上临时动议。
(三)不得在机构变动和主要负责人工作调动、职务任免时,突击研究“三重一大”事项。
第二十条 经会议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个人无权改变。在执行过程中如有调整变动的,应及时向主要领导报告调整变动的原因及变更决策的程序。
第二十一条 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在讨论与参会人员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除经同意公布的以外,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会议内容。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的执行情况要作为领导班子年度工作总结、年度实绩考核、班子考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二)对重大项目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由个人决策的。
(三)未向会议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
(四)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五)其他因违反本细则造成失误的。
第二十四条 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所涉及的内容,凡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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