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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济南市济阳区加强商品流通领域专利管理办法》的通知
00421392-7/2024-6640320
其他
济阳政发〔2024〕6号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政府
2024-06-20
2024-06-20
2029-06-20
有效
JYDR-2024-0010001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济南市济阳区加强商品流通领域专利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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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济南市济阳区加强商品流通领域专利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阳政发〔2024〕6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通过对《济南市济阳区加强商品流通领域专利管理办法》(济阳政发〔2019〕13号)(以下简称《办法》)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现决定对部分内容予以修改。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将原《办法》“第二条 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修改为“第二条 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

二、将原《办法》第二条中“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济南市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修改为“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济南市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停止销售。”

三、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6月19日,登记号更改为JYDR-2024-0010001。


附件:1.《济南市济阳区加强商品流通领域专利管理办法》(根据《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济南市济阳区加强商品流通领域专利管理办法〉的通知》修改)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JYDR-2024-0010001


济南市济阳区加强商品流通领域专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流通领域专利商品管理,查处假冒专利行为,维护消费者及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山东省专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

(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

(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五)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

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济南市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停止销售。

第三条  各商业单位应设立专门部门或者指定部门负责管理涉及专利的商品,确定主管领导,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涉及专利的商品进行审核、登记和管理。

第四条  各商业单位在商品采购中,对涉及专利的商品应建立索证和验证制度。对标有专利标识的商品,或者商品说明书、广告宣传或者其他资料上出现专利标识的,应向生产厂家或供货商索取合法使用该专利标识的证明。该证明应是:

(一)能够有效证明该专利标识的专利证书及当年专利年费缴费收据,或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及申请费缴费收据;

(二)由济南市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可的法律状态检索报告;

(三)生产厂家是被许可实施专利的,除应提供专利有效证明之外,还应提供合法实施该专利的证明,如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转让合同等,并应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证明。

第五条  各商业单位应建立涉及专利商品的进货、销售登记制度。对与专利有关的商品进货、销售、储存情况,应及时登记造册。

第六条  各商业单位发现已进商品或正在销售的商品涉嫌假冒专利的,应立即停止销售,并在10日内报济南市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第七条  各商业单位应加强对员工专利知识的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使员工掌握识别假冒专利商品的相关知识。

第八条  商业单位因违反本办法而出现假冒专利行为的,济南市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第九条  在济南市济阳区内举办的商品技术展销会(展示会),有关主办单位应参照本办法对进场(会)的商品或技术进行验证和管理,发现涉嫌假冒专利商品或技术的,应立即撤展(售),并报济南市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有关主办单位未按上款规定对涉及专利的商品或技术进行管理,故意为假冒专利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隐匿等便利条件的,济南市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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