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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济阳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责任清单
00421392-7/2025-6699402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政府
2025-12-26

济阳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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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部门

监督责任

监督依据

监督范围

监督内容

监管方式

责任追究

城乡水务局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

(三)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

对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的评标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负责本行政区域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

(一)重点环节监督

1.招标准备环节。监督招标计划是否提前发布,招标工作应具备的条件是否满足有关规定和要求,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招标代理的选取、分标方案、对投标人资质资格要求、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开标场所以及开标、评标工作具体安排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招标公告的内容、发布方式及媒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招标文件含资格审查文件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是否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

2.资格审查含预审和后审环节。监督是否存在歧视、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行为,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和有关规定,招标人或其代理人是否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仍在处罚期限内或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信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审查。

3.开标环节。监督开标时间、地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开标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评标环节。监督评标专家抽取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评标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评标方法、标准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评委赋分、计分是否符合评标标准、是否与审查意见一致、是否存在明显不公平,评委评审意见是否客观、详实、公正,评标报告的讨论及通过、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及其排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5.定标环节。监督定标结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定标的时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6.合同订立环节。监督合同订立的时间、内容、格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及招投标文件的要求,投标保证金的收取及退还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履约担保等保证金约定形式及时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约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相关条款。

招标备案与报告监督

1.招标备案。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公告前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备案,行政监督部门审查备案内容。

2.开标报告。招标人在开标前,须提前2日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开标的具体时间、地点,行政监督部门根据情况派员监督开标、评标活动,大中型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加强现场监督。

3.招标投标总结报告备案。在确定中标人后15日内,招标人须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备案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总结报告,行政监督部门对报告进行审查存档。

违法违规行为监督

1.现场处置。在开标过程中,发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时,行政监督部门有权要求招标人暂停开标或依法宣布开标结果无效在评标过程中,行政监督部门有权检查评委的打分结果,要求评委解释疑问打分,对违法违规人员采取相应措施,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可要求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中止或取消评标活动,另行组织评标或做出评标结果无效的决定。

2.投诉处理。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接收、转办、反馈工作机制。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处理投诉事项时,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必要时可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同时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依法保密。对虚假、恶意投诉予以驳回,并记入投诉人信用记录。

3.监督检査。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网络核查、大数据监测、绩效评估等方式,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查处。

采取事前备案监督、事中过程监督、事后报告监督的方式进行。大力推行电子招标投标,加快推进电子化监督手段运用,加强大数据分析监测预警,推进交易流程、行政监督电子化和规范化。

1.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不依法公告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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