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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明问答】是不是所有的政府信息都应该公开?
发布日期: 2024.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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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政府信息公开,虽然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还是规定了几种不公开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以上法条从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个人信息安全及隐私保护等方面,规定了不能公开的几种情形。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以上法条从保障行政机关正常运转的角度,规定了可以不公开的情形。

解读负责机构: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科,0531-84232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