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文件中提到“推进政务公开与村(居)务公开衔接”,这两个公开分别是怎么回事?
答:事实上,我国常见的公开行为,有党务公开、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厂务公开四种。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规定了党务公开是指党的组织将其实施党的领导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工作的有关事务,按规定在党内或者向党外公开。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对政务公开的定义为:行政机关全面推进各项公开工作,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制度安排。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政务公开是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重要制度,要以制度安排把政务公开贯穿政务运行全过程,权力运行到哪里,公开和监督就延伸到哪里。
村务公开是指村民委员会组织把处理本村涉及国家的、集体的和村民群众利益的事务的相关情况,以一定形式和程序告知全体村民,并由村民参与管理、实施监督的一种民主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了村务公开的法律义务属性和基本内容,《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进一步扩充完善了新形势下村务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限、程序等要素。
厂务公开主要是针对企业而言,是指把企业重大决策,生产经营管理的重要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以及与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密切相关的问题,根据有关法规和制度,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栏等多种形式,向企业广大职工公开,使职工及时了解厂情,更好地参与企业决策、管理和监督。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中办发〔2002〕13号),对厂务公开提出总体要求。山东省颁布《山东省厂务公开条例》,将全省厂务公开纳入法治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