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济环罚〔2024〕JY 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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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2024〕JY 23号
当事人名称:济南市济阳安顺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55537237358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济阳街道纬四路48号
2024年7月12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你单位在2024年1月5日对车牌为鲁SY3026、3月11日对车牌为陕A8P2H5的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时,按照生态环境部制定的《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标准要求,上述车辆应该采用简易瞬态工况法检测,而你单位实际采用的是双怠速法,并向上述被检车辆出具了检验合格的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2024年7月12日,我局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5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2024年7月23日,我局对你单位经理刘强跃询问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及2024年8月28日补充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被询问人基本信息、单位基本信息及你单位依法配合调查涉嫌环境违法事实的情况;2024年7月12日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2024年7月23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4年8月27日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1份;2024年7月23日及7月29日你单位分别提供的公司检测资质及检测设备检定证书、材料,证明你单位依法具备机动车排放检验资质,检测设备均在有效检定期内;2024年7月23日你单位提供的车牌号为鲁SY3026(报告编号:370115092401051415088219)、陕A8P2H52(报告编号:370115092401111114413801)的机动车检验报告,证明你单位未按要求对2辆机动车开展排放检验,并出具了检验结果合格的检验报告;2024年8月20日你单位提供的对2辆机动车(车牌号分别是鲁SY3026、陕A8P2H5)进行排放检验的收费凭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收取涉案车辆排放检验费用情况;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证明汽油机动车排放检验的依据和标准情况;2024年7月23日我局制作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济环责改〔2024〕JY0000655号)及送达回证,证明责令你单位改正的情况;2024年8月20日我局制作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后督察现场检查记录单,证明你单位整改情况;2024年8月20日你单位提供的2份涉案机动车排放检验复检报告,鲁SY3026(报告编号:370115092407101037123863)、陕A8P2H5(报告编号:370115092407101440254362),证明你单位按要求对涉案机动车开展排放检验复检,并出具了检验结果合格的检验报告;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执法资格;2024年8月15日在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查询你单位企业性质为小微型企业,证明你单位为小微型企业;2024年8月13日我局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你单位的公共信用信息报告,证明你单位两年内无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告〔2024〕JY23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一、专项处罚裁量表(三)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24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违法事实: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不足5辆,裁量等级为1;资质情况:在计量认证有效期,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裁量等级为1;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为0;配合调查情况: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当事人性质或规模:小微型企业,裁量等级为-2;违法次数:1次,裁量等级为-2等裁量因素。
你单位对车牌号为鲁SY3026、陕A8P2H5的2辆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收费为100元/辆,共计收取涉案车辆排放检验费用200元。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元);
2.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历下区人民法院、天桥区人民法院、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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