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济环罚〔2024〕JY 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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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2024〕JY 24号
当事人名称:山东鲁枫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苏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307204331W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县济北开发区顺义街9号
2024年8月15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你单位喷涂车间北侧打磨房配套有4套布袋除尘器,现场检查时白茬打磨工序正在生产,其中该打磨房西侧打磨废气经2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接入DA003排气筒排放,东侧打磨废气经2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在打磨车间上方风机口无组织排放,未接入DA003排气筒。你单位排污许可证中显示喷涂车间内北侧打磨房废气通过DA003排气筒排放,你单位污染物排放方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2024年8月15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一份及现场电子照片九张,证明你单位污染物排放方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2024年8月22日对潘庆浩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山东鲁枫家具有限公司喷涂车间内北侧打磨房东侧打磨废气经2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在打磨车间上方风机口无组织排放,未接入DA003排气筒;2024年8月15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违法主体是山东鲁枫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冯苏娟,潘庆浩是山东鲁枫家具有限公司员工,接受调查询问有公司授权,程序合规,其陈述视为山东鲁枫家具有限公司陈述;2024年8月15日当事人提供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一份、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批复复印件一份、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有环评手续;2024年8月15日你单位提供的排污许可证部分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已办理排污许可证;2024年8月15日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证明你单位向我局确认送达地址;2024年8月22日《济南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济环责改〔2024〕JY0000657号)及送达回证一份,证明我局向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并直接送达;2024年9月2日环境行政处罚后督查现场检查记录单一份及现场照片三张,证明你单位按要求完成整改;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执法人员有两名,具备执法资格;2024年9月1日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查询结果一份,证明当事人两年内未受到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2024年9月1日,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查询截图复印件一份,证明山东鲁枫家具有限公司性质为小微型企业等证据材料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25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罚告〔2024〕JY24号) 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一、专项处罚裁量表(二)排污许可管理类序号7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违法事实:部分污染物排放方式不符合规定,裁量等级为3,喷涂车间内部分打磨粉尘颗粒物排放方式为无组织排放,不符合排污许可证中有组织排放规定;排污单位管理类别:简化管理,裁量等级为1,当事人排污许可证为简化管理;涉及排放口数量:1个,裁量等级为1,当事人涉案排气筒为DA003,一个排气筒;排放污染物类别:一般工业废气、一般工业废水、污水处理厂废水、 畜禽养殖废水或其他污染物,裁量等级为3,当事人打磨粉尘颗粒物属于一般工业废气;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发现问题后当事人立即联系厂家进行整改,制定整改方案,后督察之前已经完成整改;补救措施: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为0;配合调查情况: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当事人配合现场调查及调查询问;当事人性质:小微企业,裁量等级为-2,已查询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证明;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为-2,已查询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证明。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贰仟元整(¥32000.00元)。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历下区人民法院、天桥区人民法院、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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