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济环罚〔2024〕JY 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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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2024〕JY 25号
当事人名称:济南霸力升降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5307157969F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县曲堤镇北城工业园9号院内A区
2024年8月29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你公司生产车间西边喷漆工人正在对导轨进行喷涂油漆,主要污染物为喷漆产生的含有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产生的含有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规定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的措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4年8月29日现场勘察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内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
2.2024年8月29日现场电子照片四张,证明我局在检查时现场刷漆工人正在对导轨进行喷漆,证明未在密闭空间内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
3.2024年8月29日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违法主体是济南霸力升降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黄斌,黄坤是济南霸力升降机械有限公司经理,接受调查询问有公司授权,程序合规,其陈述视为济南霸力升降机械有限公司陈述。
4.2024年8月29日《济南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济环责改〔2024〕JY0000660号)及送达回证一份,证明我局向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并直接送达。
5.2024年8月30日对你单位环保负责人黄坤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内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
6.2024年8月30日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证明你单位向我局确认送达地址。
7.2024年8月30日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查询结果一份,证明你单位性质为小微型企业。
8.2024年8月30日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查询结果一份,证明你单位两年内未受到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
9.2024年8月30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违法主体是济南霸力升降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黄斌,黄坤是济南霸力升降机械有限公司员工,接受调查询问有公司授权,程序合规,其陈述视为济南霸力升降机械有限公司陈述。
10.2024年9月2日你单位提供的购买水性漆和涂料发票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单位生产中所使用的涂料。
11.2024年9月2日当事人提供的水性环氧防腐底漆检测报告,证明你单位生产中使用的涂料的成分。
12.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执法人员有三名,具备执法资格。
13.2024年9月18日环境行政处罚后督查现场检查记录单一份,外协合同及外协单位的资质,营业执照;证明企业在规定限期内完成整改。
14.2024年9月20日企业提供一年来喷塑与喷漆年使用量说明和年生产量台账,证明企业属于环评豁免不需要办理环评手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25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罚告〔2024〕JY25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一、专项处罚裁量表(三)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15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未在密闭空间进行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为5;项目建设地点: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或无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裁量等级为1;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因该公司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只有切割、焊接、组装、和使用低挥发性水性漆、塑粉,年用量不够10吨的行业不需要办理环评,所以不考虑此项;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下达责改后当事人在限期内整改完成;补救措施: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0;配合调查情况: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当事人配合现场调查及调查询问;当事人性质:小微企业,裁量等级-2,已查询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证明;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已查询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证明。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捌仟元整(¥38000.00元)。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历下区人民法院、天桥区人民法院、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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