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济环罚〔2024〕JY 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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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2024〕JY 27号
当事人名称:山东金鑫升降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爱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5MA94P5J241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曲堤街道北城工业园B区北边02号厂房
2024年09月14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2024年9月12日,省厅组织两打行动比武中,潍坊市环境执法人员赴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车间内大量废油漆桶、稀料空桶、废矿物油桶随意堆放,危废库闲置。2024年9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复核, 发现你单位现场处于正常生产状态,车间内存在废油漆桶、稀料空桶、废矿物油桶随意堆放,危废库闲置问题。经调查,现场车间内堆放的废油漆桶有0.4吨、稀料空桶有0.0025吨、废润滑油有0.003吨、废矿物油桶有0.01吨、废切削液有0.004吨,共计0.4195吨,你单位未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要求贮存危险废物。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09月14日,执法人员对山东金鑫升降机械有限公司制作现场勘察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存在车间内大量废油漆桶、稀料空桶、废矿物油桶随意堆放,危废库闲置问题。
2、2024年09月14日,对你单位制作现场照片(图片)证据4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09月14日对山东金鑫升降机械有限公司现场检查,证明你单位存在车间内大量废油漆桶、稀料空桶、废矿物油桶随意堆放,危废库闲置问题。
3、2024年09月14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证明书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单位花名册一份,证明违法主体是山东金鑫升降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刘爱华,杨云海是山东金鑫升降机械有限公司员工,接受调查询问有公司授权,程序合规,其陈述视为山东金鑫升降机械有限公司陈述。
4、2024年09月14日,你单位提供的《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合同》、《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危险废物事故应急预案》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单位已将废油漆桶、稀料空桶、废矿物油桶等危险废物纳入危险废物管理。
5、2024年09月14日,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证明你单位向我局确认送达地址。
6、2024年09月29日,对你单位经理杨云海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存在车间内大量废油漆桶、稀料空桶、废矿物油桶随意堆放,危废库闲置问题。
7、2024年09月29日,你单位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已办理排污登记表。
8、2024年09月30日,《济南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济环责改〔2024〕JY0000661号)及送达回证一份,证明我局向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并直接送达。
9、2024年09月30日,《济南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后督查现场检查记录单》、现场整改照片各一份,证明你单位已完成整改。
10、2024年09月30日,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查询结果一份,证明你单位性质为小微型企业。
11、2024年09月30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一份,证明你单位两年内未受到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
12.2024年10月8日,你单位提供的山东德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济南永升达特种运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相关车辆、人员资格证件复印件、危险废物运输合同复印件等资料,证明你单位委托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具备相关资质。
13、《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相关复印件一份,证明废矿物油桶、废切削液、废油漆桶等属于危险废物。
14、《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产生的废矿物油桶、废切削液、废油漆桶等危险废物应按照此标准贮存。
15、《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复印件一份、你单位罚款额计算说明一份,证明你单位罚款额度计算过程。
16、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执法人员有三名,具备执法资格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25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告〔2024〕JY27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一、专项处罚裁量表(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序号19和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违法事实:贮存、利用、处置场所已建设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措施,裁量等级为1;混合物数量:你单位建设的危险废物暂存间中贮存的危险废物无混合现象,因此不考虑该项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满3个月,裁量等级为1;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恢复原状;裁量等级为-2;配合调查情况: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你单位配合现场调查及调查询问;当事人性质或企业规模:小型企业、微型企业,裁量等级为-2,已查询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证明;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 次,裁量等级为-2,已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证明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历下区人民法院、天桥区人民法院、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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