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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济阳区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 意见征集
来源:区城乡水务局 征集时间:2023年08月22日——2023年0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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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要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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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农村供水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和生产环境,推进我区城乡供水一体化工作,改善运行成本高、管理维护难、群众用水难、水费征缴难等相对突出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济南市济阳区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现将《济南市济阳区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yqswj@jn.shandong.cn,邮件主题请注明“农村公共供水办法”。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济南市济阳区永安路1号(103室)邮编:251400,请在信封上注明“农村公共供水办法”。

3.意见反馈截止时间到2023年8月22日至2023年9月22日。


济南市济阳区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供水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村居民的生活和生产环境,推进我区城乡供水一体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供水,是指利用公共供水管道其附属设施向农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和生产用水的活动。在本区行政域内从事农村供水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及其他相关的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公共供水遵循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企业化 经营、专业化管理的原则,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区人民政府将农村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采取有效措施,在水源保护、规划建设、土地审批、运行管理等 方面,加强扶持,保障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长效运行。

镇(街道) 政府(办事处)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 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区供水单位利用专业化优势实行城乡供水一体化管理。

四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的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供水水源、供水管网 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控告破坏供水水源、供 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违法行为。

 

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本区农村供水村外主体工程总体规划和建设由区统一组织实施,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负责辖区村内工程的总体规划和建设,并成立相应的农村供水管护组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供水工作的管理、组织、协调。

七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村内部分由镇(街道)政府(办处) 和村民委员会按照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在遵循村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下,采取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资金补贴、“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积极争取上级资金帮扶等方式进行建设,村委会应安排专人管理、维护村内供水设施,确保供水正常。

第八条 农村供水工程作为社会公益性项目,供水用电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3973 号规定,执行居民生活用电或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大工业用电中的“自来水”为城市自来水用电)。需要架设输电专线,依据鲁政发〔2005142 号的规定,电企业只收取成本费和税金。

第九条 农村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具有相应质的单位承担,工程设计施工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供工程使用的管材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产品质量规范要求。

第十条 农村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施工验收规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建设位应当及时汇集整理工程资料,建立工程档案。

 第三章 城乡供水一体化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公共供水实行城乡供水一体化管理,消除供水,供水单位作为专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稳定的供水水源;

(二) 有符合设计要求的供水设施;

(三) 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 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五) 有合格的从业人员;

(六) 有保证安全、稳定供水的规章制度;

(七)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水单位依法自主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优先保证农村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用水。

第十三条 供水单位不得擅自改变供水用途。确需要改变当报经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供水单位应该保证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转,保证常供水,对水源井、清水池、吸水井、泵房、水处理设施、供电设施、输配水管道、阀门井、水表井等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因工程正常施工、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时,应当提前48小时通知行政村(用水单位)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妨碍供水工程施工和检查维修工作。

第十五条 区环保部门会同水务、卫计、国土、公安等部定水源、供水管道、输水设施保护区,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在保护区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

第十六条 在供水主管道和其他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 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及挖坑、取土、挖沙、爆破等施工行为破坏公共供水设施的;

(二) 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三) 堆放垃圾、粪便;

(四) 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十七条 行政村(用水单位)接水,应当向供水单位提出用水申请,签定用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安装合格的计量用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拆除水表、管道、阀门等设施,得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接水。

第十八条 区政府成立农村公共供水专门管理机构,保障厂至村外公共供水工程的正常运营。村内管网维护由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采取“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资金解决。

 

四章 供水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供水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建立全水质监测制度,供水单位设立水质化验室,配备专业人员,定期化验水质,并定期在区级媒体通报结果。

第二十条 供水单位从事直接供水的人员,应当建立健全案,定期进行查体,体检合格方可上岗工作。

第二十一条 供水单位应制定农村供水应急措施预案,对源污染等突发事件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置方案,并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环保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供水管道维修,需占用农田时,按照区政府《济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济阳政字〔20166号)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为保障农村公共供水设施安全高效运行,区设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养护基金;各镇(街道)设立农村公共供水设施运行基金,区财政局设立运行基金专户,按照人均5元标准从各镇(街道)财政直接划拨,区水务局、财政局每年末从济阳水务实业有限公司调取数据,对各镇(街道)辖区村庄公共供水使用率和欠费率两个指标进行考核,作为各镇(街道)奖补依据,具体依据《济阳区农村公共供水设施运行基金实施细则》执行。

 

五章 计量收费

 

第二十四条 农村供水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水价,由区物价部门统一核定,向社会公布,供水价格随着供水成本的变化由区物价部门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调整。

第二十五条 用水实行一村一表,按方收费

二十六条 各行政村(用水单位)负责表井及水表管理,表井内必须保持清洁,水表铅封由供水单位统一管理,不得人为损坏。用户水量超过水表额定流量或达不到水表的额定流量时,及时设计更换,产生的费用按双方供水协议执行。

第二十七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时抄表,并将计量收费数额知行政村(用水单位)。

二十八条 行政村(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计标准和水价标准按照合同约定按时缴纳水费,经两次督促仍然不交纳的,供水单位依据合同约定加收违约金。没有正当理由或者特殊原因连续两个月不交水费的,供水单位可依照本办法规定暂停供水。采取暂停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提前10日书面通知行村(用水单位)。被停止供水的村和单位按规定缴清水费、违约金后,供水单位应及时恢复供水。

第二十九条 行政村(用水单位)应加强内部用水管理,节约用水,及时查堵内部管网的跑、冒、滴、漏现象,负责辖区的常供水管理、保护、维修、抄表收费等工作。

第三十条 行政村(用水单位)总表不能正确计量时,由供水单位和行政村(用水单位) 共同到水表检定部门校验、更换。期间水费根据用户的用水情况按前三个月的平均用水量征收。

 六章 部门职责

 

第三十一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和指导工作,积极协调上级部门加大对我区饮水安全工程的财政扶持,全力推进我区城乡供水一体化工作,确保将安全、达标的自来水输送到各行政村(用水单位)村外总表;每年会同区财政局对各镇(街道)辖区村庄公共供水使用率和欠费率两个指标进行考核。

第三十二条 区发改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等工作,监督检查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

第三十三条 区财政部门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村供水工程的规划、建设、管理、维护等工作,保障农村供水事业的持续发展,推进新农村建设进程;每年会同区水务局对各镇(街道)辖区村庄公共供水使用率和欠费率两个指标进行考核。

第三十四条  区环境保护部门加大水源地保护执法工作力 ,及时查处水污染事件,确保农村饮水安全。

第三十五条  区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提出地氟病等需要解决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有针对性的开展卫生学评价和项目建成运行后的水质监测等工作,加强卫生监督。

第三十六条  区物价部门及时核定我区供水价格,充分考虑农村居民的承受能力,既保证供水单位保本微利,又不增加农村居民负担,并依据我区经济发展水平,对供水价格及时进行调整,保障供水正常运转。

第三十七条  区供电公司加强供电保障,并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文件,使针对农村供水的用电优惠政策切实得到落实。

第三十八条  区公安分局加大对破坏农村供水公共设施的打击力度,切实扭转破坏供水公共设施多发的势头,保证我区公共水设施正常运转。

第三十九条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区水务局密切配合,依据各自职责,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对破坏农村供水公共设施的行为厉打击,保证我区公共供水设施正常运转。

四十条 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成立相应的农村供水护常设机构,专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供水工作的管理织、协调,加强对向辖区内供水的供水水厂监督和指导,定期调度本辖区供水工作。

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对于辖区内破坏公共供水管道的行为,及时制止,并依据本文件规定积极协调综合执法、水务、公安等部门依法处理;对于村委班子管理混乱,造成供水水厂无法收缴水费、私接管道绕开村头供水总表等行为,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应加大打击、协调力度,确保供水正常。对于因以上行为的发生,造成群众无法饮水,责任由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承担。同时,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应加强辖区公共供水管道的巡查力度,发现跑冒滴漏现象,及时通知供水水厂进行维修。

我区实施城乡供水一体化管理,单村供水必须限期接入大管供水,具体工作有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负责。

第四十一条 供水单位加强农村公共供水设施的巡查、维和维修;加强备用水源地维护和巡查,确保在稍门水库发生特殊情况,无法供水时,立即启用备用水源井供水;加强供水宣传;强化水质保障;加强投融资力度,逐步对城市、农村老旧公共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保障正常供水;积极配合相关执法部门做好农村公共供水设施执法等工作,保证安全、合格的自来水输送到行政村(用水单位)村头总表。供水单位各下属供水水厂应定向供水区域内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汇报工作,接受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十二条 济阳水务发展有限公司作为水生产单位,具责稍门水库水源地安全保障,确保生产的自来水安全达标;强化制水安全管理,坚决杜绝停水事故的发生。

第四十三条  区国土、税务、住建、农业、审计、交通、公路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与农村公共供水相关的工作。

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区综合执法局依据《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动、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或者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网上接水的,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罚款:

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的;

发生水质污染未及时上报的。

供水单位擅自向行政村(用水单位)和个人加价收取水费的,行政村(用水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交纳;情节严重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饮用水水源地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110日执行,有效期五年,《济阳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现将《济阳区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我区自2006年实施农村规模化集中供水以来,农村供水事业取得了较快发展,自来水管网已覆盖了全区所有村庄,农村居民饮水安全得到了切实保障。目前,稍门平原水库已正式投入使用,现有6处农村供水水厂随着城乡供水一体化管网的建成,已有4处水厂实现了联网运行,城乡供水一体化进程取得了进一步突破。但是,总结前期农村供水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教训,结合兄弟县区先进管理模式经验,我区现行的农村供水管理模式已不能满足城乡供水一体化目标的要求,造成了运行成本高、管理维护难、群众用水难、水费征缴难等相对突出的问题。为此,急需出台满足我区农村供水现状及情况的管理办法。

二、起草过程

为此,区水务局组织自来水公司等相关单位开展了专题调研,针对目前我区农村公共供水管理问题,建议改革农村供水管理模式,实行自来水公司管理到村头、属地强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以促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工作顺利推进。

三、起草依据

该文件依据《山东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济南市城市供水条例》和《济阳县农村饮水安全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定。其中涉及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收费等依据作出专门说明。

四、主要内容的说明

(一)本办法共计七部分组成,全文共计四十九条。

(二)本办法拟解决的主要问题以及拟采取的主要措施是,通过明确农村供水管理的各个环节中各级各部门的职责,规范我区农村公共供水的运行管理。同时,制定《济阳区农村公共供水设施运行基金实施细则》,以镇(街道)政府为单位,强化镇(街道)政府的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责任意识,设立农村公共供水设施运行基金,以期达到保障农村居民用水安全的目标。

五、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该文件的公布日期是2018年12月14日,施行日期是2019年1月1日。(该文件因为依托我区城乡供水一体化进程的开展,部分农村水厂纳入一体化供水管网的日程较晚,自公布之日起未满30日即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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