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普惠性养老机构认定条件及程序
字号:
大 中 小



一、经自评设立条件、服务质量达标,有意向开展普惠养老服务的机构,均可自愿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普惠性养老机构认定申请。
二、普惠性养老机构认定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养老机构,可以向县级民政部门申报认定普惠性养老机构。
(一)依法登记备案。依法进行法人登记并在属地民政部门备案。
(二)服务质量良好。符合《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规范。
(三)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独立核算、运转良好,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工资津贴、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
(四)收费标准合理。床位费、照料护理费收费标准不高于本辖区普惠性养老机构床位费、照料护理费收费标准参考区间。
实施委托运营的公办养老机构,以及纳入普惠养老城企联动项目支持范围的养老机构,视为普惠性养老机构,执行普惠性养老服务收费标准。
三、县级民政部门原则上于每年6月和12月分别开展1次认定工作,具体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报。有意向开展普惠性养老服务的机构(包含市级养老机构)向所在县级民政部门提出普惠性养老机构的认定申请,填写《普惠性养老机构申请表》(见附件1)。
(二)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对普惠性养老机构认定申请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原则上应当在申请提交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定价。县级民政、发展改革部门对审核通过的养老机构,以合同约定形式确定床位费、照料护理费具体收费标准。
(四)公示。县级民政部门通过官方网站对审核通过的普惠性养老机构名单、具体收费标准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无异议的,认定为普惠性养老机构,纳入县(市、区)普惠性养老机构目录。
(五)签署承诺书。被认定为普惠性养老机构的对其收费价格及其依法依规服务行为出具书面承诺书(见附件2),一式两份,分别由县级民政部门及作出承诺的养老机构留存。
(六)报备。县级民政部门将认定的普惠性养老机构名单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报市级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布普惠性养老机构目录。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