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领条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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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名称
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政策
二、政策内容
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2013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并按规定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和每个岗位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三、对象范围
企业法人
四、政策申请条件
1.2013年10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下同)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并按规定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可向注册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领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2.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向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招用人员名单、银行代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财务报表等,高校毕业生还应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吸纳就业人员《就业创业证》、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缴费等信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五、申请材料
1.《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请确认表》(附件3,创业者本人现场确认);
2.《小微企业申请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人员花名册》(附件4);
3.创业者身份证原件;
4.带动就业人员身份证原件;
5.银行代单位发放工资凭证;
6.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原件。
六、办理程序
1.单位申请。符合申领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者携带申请材料,向工商注册登记地所在的街道(镇)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2.受理初审。街道(镇)服务机构受理申请后,按照条件对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在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中录入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报信息,将申报材料扫描件、比对数据截图、签章后的《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请确认表》、《小微企业申请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人员花名册》上传申报系统。原件退还申请单位。
3.审核确认。区县公共就业服务中心根据辖区内街道(镇)服务机构初审上报的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信息,进行复核并审批确认。
4.公示。区县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审核确认后将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发放名单、金额等信息,公示5 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5.资金发放。公示无异议后,区县公共就业服务中心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不得使用现金。
6.资料保存。街道(镇)服务机构负责将《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请确认表》、《小微企业申请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人员花名册》、银行代单位发放工资凭证订档留存。区县公共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将公示发放名单、资金拨付凭证订档留存。
七、办理地点(方式)
工商注册登记地所在的街道(镇)服务机构
八、咨询方式
0531-84238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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