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补贴】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创业补贴申领条件和程序
字号:
大 中 小



一、项目名称
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创业补贴
二、对象范围
个体工商户
三、政策内容
对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本市新注册个体工商户(2018年1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在注册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本市各类人员及连续在我市居住6个月以上且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外来常住就业失业登记人员,可申请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3000元。每名创业者只能领取一次,已经享受过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创业补贴的创业者不得重复申请。
四、申请条件
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本市新注册个体工商户(2018年1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在注册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本市各类人员及连续在我市居住6个月以上且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外来常住就业失业登记人员。
五、申请材料
1.《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确认表》(附件5,创业者本人现场确认);
2.创业者身份证原件;
3.户口簿原件;
4.近6个月经营范围内流水凭证(盖个体工商户章)。
六、办理程序
1.个人申请。符合申领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创业者,携带申请材料向工商注册登记地的街道(镇)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2.受理初审。街道(镇)服务机构受理申请后,按照条件对创业者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在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中录入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创业补贴申报信息,将申报材料扫描件、比对数据截图、签章后的《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确认表》作为附件上传申报系统。原件退还本人。
3.审核确认。区县公共就业服务中心根据辖区内街道(镇)服务机构初审上报的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创业补贴信息,进行复核并审批确认。
4.公示。区县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审核确认后将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创业补贴名单、金额等信息,公示5 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5.资金发放。公示无异议后,区县公共就业服务中心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创业者个人银行账户或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不得使用现金。
6.资料保存。街道(镇)服务机构负责将《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确认表》、近6个月经营范围内流水凭证订档留存。区县公共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将公示发放名单、资金拨付凭证订档留存。
七、办理地点(方式)
工商注册登记地的街道(镇)服务机构
八、咨询电话
0531-84238005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