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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区十九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75号关于整治城区三四轮电动车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4-05-14

代表提案者

侯之燕

会议届次

区十九届人大三次会议

建议提案标题

关于整治城区三四轮电动车的建议

建议提案编号

075

承办单位

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理方式

承办

答复时间

2024-05-14

办理类型

A

答复内容

您在区十九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整治城区三四轮电动车的建议》(第75号)收悉,经我局认真办理,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提案中涉及我局的职责是“建议我局督促检查商家经营销售的三四轮电动车、残疾人代步车等车辆,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是否是无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状况”。收到您的建议后,局党组立即召开专题研究会议,并向省、市局请示市场监管部门在电动三、四轮车(即低速电动车)中监管职责,并积极落实。根据现状问题,结合省市局回复,我们对提案涉及的主要工作进行了梳理:

一、关于对电动三轮车监管

现在各电动车销售门店销售的电动三轮车是电动三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依据《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消费者购买后需要挂牌和持有电动三轮车驾驶执照方可上路行驶。我局和国家、省、市局每年都制定年度重点工业产品监管目录,通过质量监督抽查和监督检查来发现和查处制售不合格电动车的违法行为,根据《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向社会公示。

二、关于对低速电动四轮车和残疾人代步车的监管职责

目前国家对低速电动四轮车是否属于机动车一直未予明确,缺乏相应产品技术标准和生产准入、销售维保、挂牌登记、驾驶资质等一系列配套管理政策,造成规范管理无法、无据可依,给各地、各部门监管工作带来极大困难。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委2018年11月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明确:各级政府停止制定发布鼓励低速电动车发展的相关政策和准入条件,待国家出台规范管理政策及规定后按相关要求统一实施管理。关于低速电动车的机动车属性还需要由国家有关部门统一作出明确界定。 

三、关于制定低速电动车质量技术国家标准的情况

需要向您说明的是:按照《标准化法》规定,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依据此法规定,低速电动车相关技术标准起草、制定工作是由该产品的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据了解,工业和信息化部曾于2016年、2019年两度申请立项了低速电动车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目前从网上查询到的最新进展是,2021年6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官网发布了《公开征求对推荐性国家标准〈纯电动乘用车技术条件〉的意见》。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关注跟踪相关标准的制定和发布情况,及时反映我省低速电动车行业的诉求,在标准发布后积极做好宣贯学习、监督实施等工作。

四、关于查处无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电动三、四轮车违法行为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目前经营电动三、四轮车无需办理前置审批手续,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营业执照即可从事经营。我局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和查处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的违法行为。我局将积极采纳您的建议,加大查处力度,严查各类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

下一步,济阳区市场监管部门将立足自身职责,全力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低速电动车管理工作。在国家标准和规范管理政策发布后,积极配合工信等部门认真做好低速电动车生产、销售相关监管工作,督促相关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低速电动车产品违法行为。

衷心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欢迎继续对市场监管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王茂杰     电话:0531-84221397)

 

                                       济南市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