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济阳区司法局2026年度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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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6年度区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济阳区司法局广泛接受政协委员监督,高度重视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积极部署安排,圆满完成政协委员提案答复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26年,济阳区司法局共办理政协委员提案2件,主要涉及“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建立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公司登记机关信息互通机制”等2个问题。目前,已办结2件,其中期限内办结2件,尚未办结0件。已办结的建议提案中,已解决的2件,办理满意率为100%。
二、主要做法
(一)明确办理责任。局党组高度重视,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纳入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第一时间进行专题研究部署;每件提案都明确由1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全过程跟踪督办,有效保证了办理工作的落实。
(二)提高办理质量。深入调查研究,听取委员意见,仔细分析研究每一件提案,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提出解决措施,确保提案办出实效。
(三)做好总结公开。按照统一要求,将提案办理答复情况进行总结上报,并按照时间节点做好办理结果公开。
三、吸收采纳情况
(一)对于“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提案”的提案,我局积极积极采取措施:
一是开展宣传月活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施行后,按照工作部署,我局第一时间组织编印宣传资料,开展了面向全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普法宣传月活动。通过悬挂横幅、发放资料、设立咨询台、举办专题讲座等形式,深入乡镇、村居开展巡回宣讲,解读法律中关于成员身份确认、收益分配、股权配置等内容,涉及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核心条款,明确“男女平等”“成员权不因婚姻状况变动而丧失”等法定原则,推动法律精神深入人心。二是纳入领导干部学法清单。2026年3月,区委依法治区办印发《2026年济南市济阳区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清单》,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纳入其中,要求各级各单位通过专题培训、中心组学习等形式,推动乡镇(街道)分管领导、村“两委”干部带头学法用法,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处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事务的能力,从源头上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三是深化法治进乡村活动。持续开展“一月一主题”普法活动,结合“三八”妇女节、“六一”儿童节等节点等特殊时间节点,常态化开展法治进乡村、法治进社区等普法活动;扎实推进“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组织专业律师深入农村一线,围绕土地流转、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农民工权益保障等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开展精准宣传,面对面提供法律咨询和纠纷调解服务,切实提升基层群众法治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打通法律服务“最后一公里”。四是推进法治文化建设。推进村社区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将法治融入党群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站建设,打造了一批基层普法点,提高村社区普法辐射能力。加强新媒体普法,以小视频推动大普法,拍摄“法治济阳”系列短视频30余个,并通过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等辐射至村社区微信群,显著提升普法渗透力。五是健全维权服务网络。区司法局坚持以法律援助为抓手,持续深化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一是与区妇联重新规范妇女法律援助工作站,制定工作细则,开辟绿色通道,为农村失地、留守流动、单亲特困等妇女提供“一站式”服务。二是降低援助门槛,对区妇联转交案件、单亲母亲讨薪案件免于经济审查,试行困难承诺制度,向低保边缘户单亲家庭发放法律援助绿卡。两年来,全区共办理涉及妇女儿童的援助案件200余件,解答法律咨询700余人次。三是针对离婚妇女经济权利维护难、家庭暴力取证难、农村妇女进城务工维权难等问题,加强案件回访,提高维权成功率。同时制定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业务操作指引,重点关注农村单亲家庭未成年子女权益保障。
针对上述问题,下一步我局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持续深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宣传。结合“法律进乡村”活动,开展常态化、精准化普法,重点面向农村妇女、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深入解读法律中关于成员身份确认、收益分配、股权配置等核心条款,确保法律赋予的权益真正落地落实。二是推动领导干部学法常态化。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应知应会清单制度,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纳入以村两委成员为主体的“法治带头人”“法律明白人”培训,强化基层干部依法保障农村妇女儿童集体经济权益的意识。三是强化特殊群体维权服务。进一步规范妇女法律援助工作站运行,探索建立“法律援助+公证+调解”的综合性权益维护服务机制,重点面向农村失地妇女、单亲母亲、农村留守儿童等群体提供精准服务。加强与民政等部门的协作,推动建立针对农村困难未成年人的社会救助资金,对接受法律援助的困难未成年人给予适当经济救助。四是加强农村矛盾纠纷化解。指导各司法所、人民调解组织重点关注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征地补偿款分配、集体收益分配等引发的家庭矛盾与群体纠纷,对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复杂纠纷实行“挂牌调解”,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及未成年人在农村集体经济中的合法权益。
(二)对于“关于建立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公司登记机关信息互通机制的提案”的提案,我局办理情况如下:
一是明确提案的重要意义。随着商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日益便捷,但部分不法主体利用注销程序逃避行政处罚等“逃逸式注销”现象时有发生,损害了行政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本提案对于完善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监管、堵塞制度漏洞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有助于推动登记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与协同监管,为构建公平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建议。二是强化风险研判,依法公示筑牢拦截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主体不得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正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的;”第四十九条规定:“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市场主体应当将承诺书及注销登记申请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公示期为20日。在公示期内无相关部门、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市场主体可以于公示期届满之日起2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我局将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督促各执法部门加强对被处罚对象的风险研判,对具有逃避处罚风险的市场主体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查看相关信息并提出异议,从而在公示期内有效拦截不符合条件的注销申请。在事前预警环节,督促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立案调查后,及时评估被处罚主体的注销风险,对存在“逃逸式注销”隐患的,第一时间向登记机关提出异议。三是严格事后惩戒,撤销虚假登记强化信用约束。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在事后惩戒环节,针对隐瞒真实情况骗取注销的问题,我局将督促相关执法与登记部门严格落实《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形成监管合力。对查实存在隐瞒事实、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销登记的市场主体,督促执法部门坚决依法撤销注销登记并恢复其主体资格。同时,严格落实信用惩戒措施,提高违法成本,切实维护法治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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