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济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事前公示内容(执法主体 执法职责 执法权限 执法依据 执法程序 监督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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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类型 | 事项名称 | 执法职责 | 执法权限 | 执法依据 | 执法程序 | 监督途径 |
行政处罚 | 对不履行军人优待义务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行为的处罚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24年8月5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788号第三次修订)第五十七条: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部门:综合科 投诉电话:0531-84216138 信访投诉:济南市济阳区开元大街162号 |
对不履行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行为的处罚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 | 《烈士褒扬条例》(2019年8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烈士褒扬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八条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部门:综合科 投诉电话:0531-84216138 信访投诉:济南市济阳区开元大街162号 | |
对冒领、骗取烈士褒扬金、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及骗取医药费行为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冒领、骗取烈士褒扬金、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及骗取医药费行为的处罚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24年8月5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788号第三次修订)第五十八条:“抚恤优待对象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取消相关待遇、追缴违法所得,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冒领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二)伪造残情、伤情、病情骗取医药费等费用或者相关抚恤优待待遇的;(三)出具虚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抚恤优待待遇的。” 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鲁政发〔2019〕5号)“现行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山东省机构改革方案和实施意见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省政府规章尚未修改或废止之前,调整适用有关省政府规章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部门:综合科 投诉电话:0531-84216138 信访投诉:济南市济阳区开元大街162号 | |
对不履行安置义务单位的处罚 | 负责对辖区内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不履行安置义务的单位处罚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 |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2024年7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787号)第八十八条:“ 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计划的;(二)在国家政策之外另设接收条件、提高安置门槛的;(三)将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编制截留、挪用的;(四)未按照规定落实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的;(五)未依法与退役军人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六)违法与残疾退役军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七)有其他违反退役军人安置法律法规行为的。 对干扰退役军人安置工作、损害退役军人合法权益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 1、对案件初审核查;2、符合条件后立案处理;3、依法调查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写调查报告、完成审核;4、进行告知,包括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权;5、存在问题的,制作《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单位)》或《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个人)》,当场交付负责人;6、处以罚款处罚的,由被处罚单位交至银行,上缴国库;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以处分文件或通报为准;7、结案归档。 | 监督部门:综合科 投诉电话:0531-84216138 信访投诉:济南市济阳区开元大街16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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