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济阳区卫生健康局非公开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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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开信息目录 | |||
序号 | 非公开信息 | 理由或依据 | 备注 |
1 | 妇幼卫生年报数据。 | 根据《全国妇幼卫生年报数据安全管理办法》:未经同意不得将数据复制给任何个人或机构。 | |
2 |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中涉及的部分信息(包括个体信息、群体数据、人类遗传资源信息)。 | 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 |
1.确保个体信息安全。服务对象个体信息及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服务机构要强化保密意识,对收集的服务对象个人信息和检测结果严格保密。对泄露服务对象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相应责任。 | |||
2.确保群体数据安全。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利用项目数据信息与其他机构开展合作研究;不得擅自将项目数据信息及研究分析结果提供给上级人口计生部门以外的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开刊物上登载发表,如确属工作需要提供发表,必须经省级人口计生部门同意,同时报备国家人口计生委。 | |||
3.确保生物标本安全。项目涉及的人类遗传资源数据、资料、标本等,未经同意,不得公开、发表、转让、申请专利或以其他形式向他人披露。 | |||
3 | 《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和《国家医改监测制度》中涉及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个体信息和运营信息的数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2009年6月27日修订通过,2010年1月1日施行)第二十五条: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 |
4 | 艾滋病感染者信息或涉及感染者信息的相关文件资料,艾梅乙母婴阻断项目中涉及的部分信息(如:艾滋病人信息等)。 |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 |
5 | 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件的立案、调查、取证等阶段的相关资料。 |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原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七条“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 |
6 | 保健用品企业技术和义务等商业秘密。 | 《山东省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管理办法(暂行)》(2014年8月13日)第十六条 检查人员对知悉的企业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严格保密。 | |
7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提供的有关技术材料和商业秘密。 | 《山东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2016年6月16日)第二十九条 负责市级涉水产品受理、许可的工作人员及技术审查人员不得索取、收受申请单位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有关技术材料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 |
8 | 涉及干部人事管理和其他不宜公开的内部档案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 |
9 | 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予公开的其它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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