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宝善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工作的建议》收悉,您指出的“广告专项规划滞后于商业发展需求”“部门职责衔接不畅”等问题客观存在,所提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意义。我局将在法定职责范围内,积极采取措施予以改进落实。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和店招牌匾审批职责问题
根据《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事项划转备忘录,我局负责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牌匾标识不属于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其管理职责在城管部门。
二、关于“不受理”问题的回应与改进措施
您反映的审批部门以“十年前的专项规划”为由将商场需求“一拒了之”的问题,我局高度重视。需要说明的是,我局作为审批机关,审批依据是经法定程序批准并公布的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和设置方案。在规划未依法修编前,我局无权突破规划进行审批,这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同时,为解决“规划滞后于发展”这一根本问题,我局将积极采取以下措施:
(一)推动规划修编。根据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专项规划和设置方案的编制主体是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我局将主动向区城管局、区自然资源局反映商业综合体的实际需求,推动尽快启动济阳区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方案的修编工作,重点针对华百广场、大丰商场、银座商场等商业综合体周边区域进行科学评估,合理增设广告点位。
(二)落实“书面说明”制度。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对不符合条件不予许可的,我局应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我局将严格执行该规定,杜绝“一拒了之”后无解释、无指导的情况,书面说明将明确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三)建立联合会商机制。对重点商圈的大型户外广告申请,我局将主动召集区城管局、区自然资源局进行联合会商,一事一议,对确有合理性但受限于规划的问题,共同研究解决路径。
四、关于审批流程优化
(一)审批时限公开。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核发许可证。
(二)信息推送机制。我局将严格执行信息推送机制,确保城管部门及时获取审批信息,实现审批监管无缝衔接。
(三)咨询渠道畅通。企业群众可通过以下方式咨询:济阳区市民中心(安康街29号)政务服务大厅,或拨打我局窗口咨询电话(0531-84237809)。
五、关于立法修订动态
据了解,《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正在修订,2026年2月已由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此次修订拟在重点商圈增设户外广告“展示区”,因地制宜设置广告,将有效解决您提出的“有需求无规划”的困境。待新条例正式施行后,我局将第一时间组织学习培训,确保新政策落地见效。
济南市济阳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6年4月23日
(联系人:刁振华 电话:84237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