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瑞开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公司登记机关信息互通机制的提案收悉,衷心感谢您对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与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关心、关注和宝贵建议,现答复如下:
一、提案的重要意义
您在提案中指出,部分市场主体为规避行政处罚责任,刻意隐瞒被立案调查、作出处罚及处罚未执行完毕等重要事实,通过虚假承诺、提交不实材料等方式办理注销登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与债权人合法权益。建立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公司登记机关信息互通机制,实现立案、处罚、执行、注销全链条信息共享,依法依规审慎撤销恶意注销登记,既是压实市场主体责任、维护执法权威的现实需要,也是优化营商环境、防范“逃逸式注销”的关键举措。
二、关于所提及的登记机关形式审查,以及注销与撤销的法定依据及边界
市场主体注销登记属于市场主体退出类登记事项,登记机关严格遵循依法登记、审慎审查、权责法定、宽严相济原则,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开展工作:
(一)注销登记办理规则。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企业注销指引(2025年修订)》规定,市场主体申请简易注销应如实承诺不存在被立案调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等情形,并对承诺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齐全的依法办理注销。
(二)撤销注销登记的法定情形。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第十二条,以提交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等欺诈手段取得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调查核实后予以撤销;对撤销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无法恢复登记前状态、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可以审慎作出不予撤销决定。
(三)登记机关履职边界。登记机关不具有行政处罚调查、裁决、执行的法定职权,不得将立案信息、行政处罚结果作为注销登记的前置审查条件,避免违规增设市场准入与退出门槛、违反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对恶意注销逃避处罚的行为,必须以行政处罚机关移送的生效法律文书、完整证据链为依据,经法定调查、公示、告知程序后审慎处理,坚决防止“立案即禁止”“随意撤销”“一律不撤销”等倾向。
三、建立的防止逃逸式注销的措施和机制
近年来,在登记注册工作中,我们严格按照国家、省事要求,立足登记管理职能,强化部门协同,着力防范恶意注销、规范撤销登记,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健全告知承诺与风险提示机制。在简易注销登记环节,统一使用《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明确列明不得隐瞒立案、处罚、未执行完毕事项等禁止性条款,强化申请人主体责任,从源头减少不实注销申请。同时,在5月1日实行的《经营主体登记申请类文书规范》中,将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注销以承诺形式,固化致申请书中,为后续隐瞒事实撤销提供了依据和支撑。
(二)依法公示提供拦截防线。根据企业注销相关制度约定,公司注销需要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其中简易注销公示期20天、一般注销公示期45天。在简易注销公示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政府相关部门可以提出异议,系统有异议的在注销环节将进行拦截。
(三)推进部门监管信息共享。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与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建立信息推送机制,收到处罚机关相关推送信息后,及时将市场主体立案、处罚等信息纳入预警管理,对可能出现的逃避式注销的情形,进行审慎审查。
(四)规范撤销注销登记办理流程。严格执行受理、调查、公示、听证(必要时)、决定、送达、公示全流程规范,对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的恶意注销案件依法撤销;对涉及公共利益、复杂债权债务的案件,集体研判、审慎决策,确保程序合法、处置妥当。2025年度,我局依法撤销“逃逸式”注销2件。
(五)强化联合惩戒与信用约束。将被撤销注销登记、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市场主体及直接责任人推送至市场监管局,建议列入失信记录,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相关责任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
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立足职能,配合执法部门做好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政策宣传,做好及时预警,依法审慎开展撤销注销登记相关工作,引导市场主体依法注销、诚信经营,从根本上遏制恶意注销逃避责任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
再次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恳请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济南市济阳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6年5月22日
(联系人:周传振电话:8423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