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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南市济阳区镇(街道)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办法》的通知
11370125004213927F/2021-3882372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济阳政办发〔2021〕13号
济阳区政府
2021-05-31
2021-05-31
有效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南市济阳区镇(街道)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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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济南市济阳区镇(街道)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此件公开发布)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31日


济南市济阳区镇(街道)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办法



为提升大气污染防治精细化水平,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济南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2021年4月30日印发了《济南市镇(街道)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办法》。为与全市排名办法相统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排名原则。坚持科学评价、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空气质量在线监测数据,对镇(街道)环境空气质量进行排名。

第二条  排名对象。全区7个镇(街道)政府。

第三条  排名方式。济南市济阳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每月组织对镇(街道)环境空气质量现状和改善情况进行排名。

第四条  评分指标。评分指标为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二氧化硫(SO2),数据来源为镇(街道)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标准方法站点)在线监测数据。

第五条  评分方法。按照济南市镇(街道)环境空气质量排名通报中的得分结果计分。即实行百分制计分。以镇(街道)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标准方法站点)PM10、PM2.5、SO2月均浓度和同比改善率为依据,采用功效系数法分别计算单项指标浓度现状得分和同比改善得分;PM10、PM2.5、SO2分别按权重60%、20%、20%计算镇(街道)浓度现状得分和同比改善得分。

镇(街道)浓度现状得分=镇(街道)PM10浓度现状得分×60%+镇(街道)PM2.5浓度现状得分×20%+镇(街道)SO2浓度现状得分×20%

镇(街道)PM10(PM2.5、SO2)浓度现状得分 = {0.7+0.3×[(各镇(街道)PM10(PM2.5、SO2)浓度均值最大值-某镇(街道)PM10(PM2.5、SO2)浓度均值)÷(各镇(街道)PM10(PM2.5、SO2)浓度均值最大值 - 各镇(街道)PM10(PM2.5、SO2)浓度均值最小值)]}×100

镇(街道)同比改善得分=镇(街道)PM10同比改善得分×60% + 镇(街道)PM2.5同比改善得分×20%+镇(街道)SO2同比改善得分×20%

镇(街道)PM10(PM2.5、SO2)同比改善得分={0.7+0.3×[(某镇(街道)PM10(PM2.5、SO2)浓度均值改善率-各镇(街道)PM10(PM2.5、SO2)浓度均值改善率最小值)÷(各镇(街道)PM10(PM2.5、SO2)浓度均值改善率最大值-各镇(街道)PM10(PM2.5、SO2)浓度均值改善率最小值)]}×100

第六条  资金奖惩。每月根据镇(街道)同比改善得分和浓度现状得分情况进行资金奖惩。具体标准为,镇(街道)环境空气质量同比改善得分月排名第1位的镇(街道)奖励5万元;浓度现状得分月排名倒数第1位的镇(街道)扣缴5万元。奖惩资金按季度通过区财政体制结算办理。根据《济南市镇(街道)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办法》的排名结果,镇(街道)同时受到市、区奖惩的,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奖惩。

第七条  约谈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

(一)环境空气质量浓度现状得分和同比改善得分连续2个月均进入全市后20名的,由区政府对相关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二)环境空气质量浓度现状得分和同比改善得分连续3个月均进入全市后20名的,由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对镇(街道)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八条 排名通报。每月镇(街道)环境空气质量排名、资金奖惩情况通报各镇(街道),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资金用途。奖励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用于各镇(街道)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得用于对个人进行奖励资金发放。各镇(街道)应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条  数据审核。镇(街道)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标准方法站点)PM10、PM2.5、SO2在线监测数据审核依据《济南市镇(街道)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管理办法》执行。对上年同期由于人为干扰造成某项指标数据缺失的,取上年同期所有镇(街道)PM10、PM2.5、SO2最低值参与计算同比改善得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济南市济阳区镇(街道)环境空气质量(PM10)考核办法(试行)》(济阳政办发〔2020〕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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