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张贴《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务院令第590号)、《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政府已作出济阳征字﹝2019﹞1号房屋征收决定,对济南市济阳区纬三路北、纬四路南、经四路至经一路东侧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项目房屋征收范围为:东至经一路东侧,西至经四路,南至纬三路,北至纬四路之间的围合区域及东至东环路,西至健康街,南至纬二路,北至纬三路之间的围合区域。
本决定适用于上述征收范围之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征收(除保留建筑物)。
二、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济南市济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各产权单位(区财政局、区供销社、区粮食局、区国土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审计局、区环保局、区城市更新服务中心、区卫生计生局、济南市盐务局济阳分公司、市公安局济阳分局、区商务信息中心、区市政园林公用事业局、环卫管护中心、济阳街道办事处、区市场监管局、国网公司济阳供电公司、区物资中心、区人民医院、中国人保财险济阳支公司、中国人寿保险济阳支公司、中国人民银行济阳支行、中国工商银行济阳支行、中国建设银行济阳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济阳支行、新华书店、区自来水公司、中石化济阳石油分公司)。
三、征收补偿签约期限:2019年2月25日至2019年3月26日。
四、征收补偿
按照《济南市济阳区纬三路北、纬四路南、经四路至经一路东侧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五、被征收人权利和义务
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按照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如对房屋征收决定有异议,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事项
(一)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标准和有关规定做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搬迁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司法强制搬迁。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