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低保对象认定条件、救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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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低保对象认定条件
认定低保对象的基本条件包括: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持有我区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区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一)家庭财产状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不纳入低保范围
1.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2倍的;
2.拥有机动车辆(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型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船舶、大型农机具的;
3.非因拆迁因素,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2倍,或者申请低保之前1年内以及享受低保期间购买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商品房的;申请低保之前1年内或者享受低保期间,兴建、购买非居住用房或者高标准装修住房的;
4.具有投资行为且人均投资数额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2倍的;
5.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6.其他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二)家庭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暂缓或者不予受理其低保申请
1.在法定劳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拒绝从事生产劳动的;
2.拒绝配合低保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家庭收入和财产的;
3.故意隐瞒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4.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5.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
6.具备生产劳动能力和条件,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
7.在高收费学校就读,自费安排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出国留学或高额入托的。
二、城乡低保保障标准
自2024年1月1日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1045元/月提高到1114元/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814元/月提高到884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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