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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政府关于明确非道路移动机械高排放禁用区范围的通知
00421392-7/2020-3879319
工业、交通、其他
济阳政发〔2020〕10号
济阳区政府办
2020-04-28
2020-04-29
有效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政府关于明确非道路移动机械高排放禁用区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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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以及《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鲁发〔2018〕38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高排放禁用区和低排放控制区的通告》(济政发〔2019〕17号)等文件精神,济阳区建成区范围内为非道路移动机械高排放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划定范围

东至黄河大堤,西至国道220线,南黄河大街,北至沿国道220线至省道241至纬四路至黄河大堤为济南市济阳区非道路移动机械高排放禁用区。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及标准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包括装用柴油机的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叉车、非公路用卡车、工业钻探设备、材料装卸机械、发电机组等。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为所装用柴油机达不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Ⅰ、Ⅱ阶段)》(GB20891—2007)中的第Ⅱ阶段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有关要求

(一)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应当按照环保编码登记管理要求向市生态环境局济阳分局提交所属机械基本信息,市生态环境局济阳分局根据提交的信息,编制环保号码并建立管理台账。

(二)鼓励购置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加快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报废更新。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优先使用符合最严格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市生态环境局济阳分局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管理工作。对在高排放禁用区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有关部门应按职责依法予以查处。

(四)执行应急抢险任务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可不受本通知限制。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高排放禁用区和低排放控制区的通告》(济政发〔2019〕17号)规定执行。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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