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生态环境局济阳分局局长张玉新解读《关于明确非道路移动机械高排放禁用区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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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高排放禁用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划定高排放禁用区的必要性
(一)随着我区城市建设的发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活动水平持续上升,污染日益显现。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强度高,减排潜力较大。但在日常监管中面临诸多困难,主要问题有:维修保养和排放缺乏约束机制;使用方和产权方来源 复杂,管理困难;流动性强、使用时间、地点没有规律,使 用范围广,型号种类多,情况复杂,目前统计结果与实际情况相差较大。工程机械单机排放系数较高,且主要在建成区内各建筑工地使用,对市区氮氧化物(NOx)贡献显著。非道路移动机械已成为我区大气污染物重要来源。
(二)现有管理模式、管控对象、管理要求、管控手段等与当前大气污染防治形势、城市发展及建设要求存在诸多不相符合的方面,需作进一步调整。
为此,我分局代区政府起草了《通知》,进一步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持续改善我区环境空气质量。
二、管控范围及对象
(一)管控区域。东至黄河大堤,西至国道220线,南黄河大街,北至沿国道220线至省道241至纬四路至黄河大堤为济阳区非道路移动机械高排放禁用区。
(二)管控对象。《通知》中管控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主 要包括装用柴油机的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叉车、非公 路用卡车、工业钻探设备、材料装卸机械、发电机组等。
自2020 年2月1日起,高排放禁用区范围内禁止使用达不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Ⅰ、Ⅱ阶段)》(GB20891-2007)中的第Ⅱ阶段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部门职责
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城乡交通运输、城乡水务、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公用事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管理工作。对在高排放禁用区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依法予以处罚。
四、法律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条 国家采取财政、税收、政府采购等措施推广应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化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限制高油耗、高排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发展,减少化石能源的消耗。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
第五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五十九条 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
第六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二)《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4.1.3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限定区域内可选择执行表1中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烟度排放的Ⅲ类限值”。
(三)《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明确,“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污染防治。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严格管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重点区域2019年底前完成”。
(四)《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大气〔2018〕179号)明确,“各地依法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重点区域城市2019年年底前完成…2019年年底前,各地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探索建立工程机械使用中监督抽测、超标后处罚撤场的管理制度”。
(五)《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鲁发〔2018〕38号)要求,“逐步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和环保标识管理,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域,严格执行船舶排放控制区管理要求”。
(六)《山东省打好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作战方案》(鲁政办字〔2019〕30号),“2019年年底前,各市依法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对达不到国三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入场作业”。“2019年年底前,各市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台账”。
(七)《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暨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三期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鲁政发〔2018〕17号),“全面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各市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2019年年底前完成。各市依法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对达不到国三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入场作业。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备案、排放检验制度,经第三方检验机构现场检测合格后发放环保标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水利、铁路等部门负责协助环保部门在相关企业、工地等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登记备案和排放检验等工作”。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政府关于明确非道路移动机械高排放禁用区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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