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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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
济阳政字〔2025〕103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25〕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鲁政字〔2025〕123号)和《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济政字〔2025〕66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区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总体安排
(一)普查对象。济阳境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
(二)普查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三)普查内容。主要包括农业生产条件、粮食和大食物生产情况、农业新质生产力情况、乡村发展基本情况、农村居民生活情况等。
(四)普查时间。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26年12月31日24时,时期资料为2026年年度资料。
二、普查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成立济南市济阳区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和协调全区农业普查工作,研究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督促落实普查经费、人员、物资等保障;监督指导各街道(镇)、各部门落实普查责任,确保数据真实准确;组织协调跨部门数据共享与协作,推动普查成果应用等普查工作。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该领导小组为临时性工作机制,不作为区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普查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
各街道(镇)要认真组织实施好本辖区的普查工作,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配合普查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各级普查机构可选聘或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以下简称“两员”)。原则上1个普查区设1名普查指导员,1个普查小区设1名普查员。
(二)密切协同配合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其中,区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经费相关事宜;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确权土地面积、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名录以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共享事宜;市公安局济阳分局负责和协调农村住户、户籍人口底数事宜;国家统计局济阳调查队负责涉及遥感测量事宜。其他成员单位要及时准确提供部门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协助开展农业普查工作。
(三)落实经费保障
普查经费由区、街道(镇)两级财政分级负担,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按时足额拨付。普查手持数据采集终端等专用设备要在充分利旧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做好测算,购置经费由省、市、区三级财政共同负担;“两员”报酬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1:1共同负担。
三、普查工作要求
(一)依法依规普查。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等法律规定做好普查各项工作。普查人员要如实搜集、报送普查资料,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普查对象要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普查资料或者迟报、拒报普查资料。普查工作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普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普查数据。对普查工作中的违纪违法等行为,将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加大通报曝光力度。
(二)加强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和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普查纪律,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坚决杜绝人为数据干扰,有效预防和查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强化对本领域数据质量的审核,强化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
(三)加大宣传引导。区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济阳调查队及街道(镇)普查机构要会同区委宣传部、区融媒体中心等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充分发挥传统媒体、新媒体以及有关部门平台的宣传渠道作用,宣传农业普查政策和制度,深入解读统计法律法规,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全社会积极参与普查,为保障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附件:济南市济阳区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9日
(联系电话:区统计局,84232868)
(此件正文公开发布,附件不予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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