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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济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阳县统筹城乡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00421392-7/2018-3879253
未梳理
济阳政办发〔2018〕9号
县府办
2018-02-06
2018-02-06
2023-02-06
失效
JYDR-2018-0020002
本细则自2018年2月6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济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阳县统筹城乡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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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阳县统筹城乡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济阳政办发〔2018〕9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济阳县统筹城乡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6日

  

  济阳县统筹城乡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7〕1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加快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比率,根据《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鲁公通〔2016〕179号)及现行国家、省、市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坚持立足实际、积极稳妥、规范有序、服务发展,按照统筹兼顾、科学合理、逐步推进的原则,全面放开县城区、镇驻地、基层中心社区落户条件。

  第三条  公民户口迁移,遵循实际居住、人户一致和条件准入原则。

  第四条  济阳县籍以外人员迁入县城区、镇驻地、基层中心社区及济阳籍农村居民转为本县城镇居民适用本细则,其他户口迁移、登记按照省公安厅和市公安局规范执行。

  第二章   转户条件

  第五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登记为县城区城镇户口:

  (一)拥有合法住宅用途房产(含居住性公寓)并实际居住或者按规定参加本县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本人及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一并申请落户。

  夫妻一方拥有房产,申请迁入应当办理整户迁移。

  房屋产权属共同所有的,如所有人均系外地常住户口居民,按照实际居住情况办理居住落户条件落户;如所有人一方系本县常住户口居民,另一方系外地常住户口居民,不再按居住政策办理迁入落户。

  (二)按规定参加本县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在本县无住房且正在承租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公安部门备案并房主许可私有房屋的,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可一并申请落户。

  房屋承租人租住期满不再租住的,应当在承租期满前及时将户口迁出,经公安机关通知仍拒不迁出的,公安机关可以将其户口迁入户籍地社区集体户。

  (三)在县城区投资经商、兴办实业,有稳定经营场所(含租赁并房主许可)、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依法经营的本县居民,及如实申报纳税的外县居民,通过检验审定或年检的;

  (四)本县未婚(含离婚)子女不受年龄限制,投靠共同居住生活的本县城镇父母的;外县未婚(含离婚)、无业子女投靠我县城镇父母的;男方原籍为我县,男方现户籍地不符合其配偶落户政策,其配偶投靠男方城镇居民父(母)的;

  (五)合法登记结婚的夫妻一方,不受婚龄、年龄限制,投靠具有城镇居民户籍的夫(妻)共同生活的;其中,因离婚后一方户口迁入,复婚后再次申请夫妻投靠,婚姻存续期须满1年。

  (六)父母不受年龄限制,投靠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城镇居民成年子女的。

  第六条  镇驻地户口迁移。鼓励农村居民在镇驻地居住、就业和落户,参照县城区入户条件,坚持“人户一致、正当合理”,农村居民自愿的原则,迁入小城镇转为城镇居民。

  第七条  基层中心社区户口迁移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对撤并、合并村庄的基层中心社区居民,可按农民意愿整以建制形式将户口迁移至其实际居住的基层中心社区,转为城镇居民;

  (二)在基层中心社区通过购买、继承房屋,不受房屋面积限制,并实际居住的,经申请可转为城镇居民落户;

  (三)在农村新型社区投资经商、兴办实业、从业的户口迁移参照县城区入户条件,迁入基层中心社区转为城镇居民落户;

  (四)子女与父母之间相互投靠、夫妻投靠参照县城区入户条件,迁入基层中心社区转为城镇居民落户。

  第八条  可进行转户的其他条件:

  (一)被我县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含民营企业)等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引进、招聘、录用的中专以上学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才,不受招聘时间限制,凭劳动合同、养老保险手册或者相关证明即可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

  (二)大中专、技校毕业生不受生源地和时间限制,凡毕业后在我县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即可迁移入户;

  (三)义务兵、士官、转业干部退出现役后,由安置部门按照国家、省市政策接收,在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或现安置地可办理落户;

  (四)经县政府批准同意,在我县落户的国内大公司地区总部或销售中心、研发中心、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以及具有良好发展前景高新技术企业、先进制造企业、现代服务企业等成建制迁入人员,依据相关批准意见及证明材料在实际居住地或者单位集体户办理落户。

  第三章   户口迁移类型及证明材料

  第九条  办理转户需提供以下必备材料:

  (一)申请人入户申请;

  (二)本人及其随迁人员的户口簿、二代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或者居住证明;

  (三)接收户口的村(居)委会或单位同意接收证明信或《迁入户口通知单》等。

  第十条  办理转户需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一)居住迁移落户:

  1.申请人房产证或不动产证或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或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协议;

  2.结婚证或未婚声明(限达到法定婚龄的未婚人员);

  3.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配偶、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

  (3)父母非婚生育说明(限非婚生育未成年子女且父母至今未结婚登记)或者抚养权归属法律文书。

  (二)就业迁移落户:

  1.聘用单位证明;

  2.若有随迁人员,其户口簿上需体现家庭成员关系,或提供可证明家庭成员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3.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

  4.与工作单位签定的就业劳动合同或协议书、养老保险手册的原件及复印件或者人社部门开具的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

  5.公安机关或者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备案证明(仅限租房落户)及房主许可的声明。

  (三)“三投靠”户口迁移:

  1.申请人及申请入户人《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再婚夫妻投靠的随迁未成年子女需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抚养证明或者公证书;

  3.离婚子女投靠父母的,需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无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及人社部门出具的无合法稳定就业证明,离婚期限达到半年以上的需要申请迁入人提供书面未再婚声明;

  4.家庭成员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如工作档案、学籍档案等其他有效证明家庭成员关系的证明材料(限于子女与父母之间的投靠);

  5.男方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其配偶不符合当地落户政策的证明(限于因男方户籍在县外,其配偶投靠男方父母的户籍迁移);

  6.被投靠方户口在单位集体户的,需提供户口管理单位同意接收户口证明。

  (四)投资经商落户:

  1.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纳税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

  2.家庭成员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如工作档案、学籍档案等其他有效证明家庭成员关系的证明材料(限于有随迁人员的投靠);

  3.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其中需注明是否同意租房人将户口迁入等有关内容(限于租赁房屋人员的迁移落户);

  4.承租人出具在县城区范围内无房产证明(县房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5.公安机关或者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备案证明。

  (五)政策迁移落户:

  1. 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调动函或通知书、《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2. 单位接收证明(其中属落单位集体户的需写明单位意见和落户详细地址);

  3. 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含租赁);

  4. 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配偶、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结婚证;

  (3)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

  (六)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户口迁移:

  1.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县人社部门、教育部门)出具的《毕业生落户介绍信》《户口迁移证》《毕业证》《报到证》(仅限于我县生源未就业需回原户口迁出地或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的毕业生);

  2.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县人社部门、教育部门)出具的《派遣证》原件、复印件(仅限被我县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安排工作的本县生源毕业生);

  3.接收单位接收证明、劳动合同、《社会养老保险手册》(仅限外地生源在我县就业的毕业生)。

  (七)农村新型社区居民户口迁移:

  1.村(居)委会购房协议(合同)原件、复印件;

  2.购房发票或收据原件、复印件。

  第十一条  迁往区域属集体土地性质的农村地区,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父母双方投靠成年子女、未婚子女投靠父母和夫妻投靠。符合条件的,需完备以下申报材料:

  1.被投靠人申请(需经被投靠人、投靠人双方共同签字确认);

  2.被投靠人、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

  4.被投靠人集体土地使用证明(房管或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或证书);

  5.(居)委会出具的产权、居住情况及落户意见证明;

  6.投靠人户籍所在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和人社部门出具的无业(失业)证明(限户籍地为城镇的成年人);

  7.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已记载家庭成员关系的不再提交);

  8.抚养关系法律文书(限再婚夫妻投靠的随迁未成年子女)。

  (二)实际居住生活在农村,拥有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且以农林牧渔业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符合条件的,需完备以下申报材料:

  1.入户人申请;

  2.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集体土地使用证明(房管或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或证书);

  4.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和人社部门出具的无业(失业)证明;

  5.村(居)委会出具的产权、居住情况、从事农业生产情况及落户意见证明。

  (三)夫妻离婚后,一方可以持居民户口簿、有效离婚证明材料、合法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申请迁移;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申请迁往父母处,需同时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被投靠人集体土地使用证明(房管或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村(居)委会出具的产权、居住情况及落户意见证明。离婚后申请将户口迁往农村地区的,离婚需一年以上。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十二条 办理转户事项应当由本人或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转户事由和相关情况,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由入户地公安派出所窗口民警受理。

  第十四条  符合条件,但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公安派出所窗口民警应当当场一次书面告知需补充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县内居民户口迁移手续齐全的,由迁入地派出所当场办结;外县迁入人员,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自手续齐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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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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