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善美济阳”使者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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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善美济阳”使者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阳政办发〔2021〕4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善美济阳”使者选拔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善美济阳”使者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社会工作社会认知度和影响力,创造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根据《“齐鲁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5〕251号)、《“泉城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济政办发〔2020〕10号)和我区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善美济阳”使者,是指具备专业社会工作知识和技能,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丰富实践经验,专门从事社会工作服务且贡献突出的人员。
第三条 “善美济阳”使者选拔坚持党管人才、面向基层和注重实绩以及公开、公正、择优原则,重点从城乡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组织)、社会服务类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基层单位社会工作者中选拔产生。
第四条 “善美济阳”使者每2年选拔1次,每次人数不超过10人,管理期为2年。
第五条 “善美济阳”使者选拔管理工作由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区财政局等部门和单位组成“善美济阳”使者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区民政局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善美济阳”使者选拔范围: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慈善事业、优抚安置、社区建设、婚姻家庭、精神卫生、残障康复、殡葬服务、教育辅导、就业援助、职工帮扶、犯罪预防、禁毒戒毒、矫治帮教、家庭发展、纠纷调解、应急处置等领域,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理念、方法与技能,帮助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群体、组织和社区,协调社会关系,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推动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社会工作者。
“善美济阳”使者重点从社会工作一线岗位、直接从事社会专业服务工作的人员中选拔,并向养老服务机构和养老服务组织中为老年人提供专业服务的社会工作者、养老管理和服务人员适当倾斜。
第七条 “善美济阳”使者选拔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热衷服务社会,群众公认度高,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道德。
(二)能够熟练运用社会工作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行业管理规定,具备丰富的社会工作专业知识、技能和实践经验。
(三)能够综合运用各种社会工作方法,帮助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组织和社区,提供专业服务,协调社会关系,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促进社会和谐,为所在单位、地区和社会作出重要贡献。
(四)在社会工作领域享有较高声誉,社会关注度高,有较大社会影响力,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五)从事社会工作5年以上。取得社会工作师(中级)及以上职业水平证书、取得中级及以上养老护理员职业水平证书或参加省市养老管理和服务培训且评价合格的,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
(六)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参与选拔。
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善美济阳”使者人选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好中选优”的原则,由各镇(街道)、区直各部门从本辖区、本行业所属单位的优秀社会工作人才中推荐,经公示后上报。
(一)部署申报。评选年第三季度,根据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联合印发申报工作通知,明确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
(二)组织推荐。各镇(街道)、区直各部门按照通知要求,从本辖区、本行业所属单位的优秀社会工作人才中推荐人选,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报区民政局。
第九条 推荐申报“善美济阳”使者应呈报以下材料:
(一)“善美济阳”使者申报表;
(二)1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三)申报人职业水平证书、社会工作专业技术成果(案例)、获奖情况等证明材料;
(四)本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推荐报告。
第十条 区民政局会同区委人才办对初步人选进行审核,并由纪委监委、政法、卫健、信访、税务等部门进行联审,联审无问题后组织有关专家对初步人选进行综合评审,经考察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一条 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善美济阳”使者名单,经公示后报区政府命名,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 待遇
第十二条 “善美济阳”使者在管理期内,每人每年享受区政府津贴5000元,津贴每年集中发放一次, 由区财政负担,从区委组织部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列支。
第十三条 “善美济阳”使者名单纳入“济阳英才”人才库,区每年组织部分“善美济阳”使者参加政治理论、业务知识培训以及区情市情省情国情考察、咨询等活动。
第五章 管理
第十四条 “善美济阳”使者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建立“善美济阳”使者档案,实行目标管理,制定年度、管理期工作目标,定期对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工作业绩和落实待遇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组织“善美济阳”使者承担社会服务任务,开展业务交流、专业培训、工作展示等活动,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六条 对“善美济阳”使者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期内不再从事社会工作或者调往区外的,可继续保留“善美济阳”使者称号,不再享受相关待遇;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或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群众造成损失和严重后果的,以及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作为“善美济阳”使者的,经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核实,报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称号,并停止相应待遇。管理期满后,考核优秀且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参加选拔。
第十七条 加强对“善美济阳”使者先进事迹的宣传,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社会工作者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作出的积极贡献,营造发挥“善美济阳”使者作用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十八条 “善美济阳”使者在管理期内获得“齐鲁和谐使者”、“泉城和谐使者”称号的,不重复享受政府津贴。管理期内的“齐鲁和谐使者”、“泉城和谐使者”不参与“善美济阳”使者选拔。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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