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全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等费用标准的通知》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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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政府印发了《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全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等费用标准的通知》(济阳政发〔2026〕38号),明确了济阳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等费用标准。现就《通知》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4年4月3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济政办发〔2024〕4号),对济南市全市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作出进一步规范。其中,《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济阳区等区县“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本辖区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以及最低面积补偿标准等费用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近年来,济阳区以项目建设和城市更新工作为突破口,大力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为进一步明确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进行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征收补偿,促进项目建设和城市更新等工作高效和谐平稳推进,经区政府研究,并报市政府审核同意,决定印发本《通知》。
二、制定依据
《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248号,经市政府令第285号修改);
《〈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济政办发〔2024〕4号)。
三、出台目的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文件要求,结合济阳区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科学、合理、适配济阳区发展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进一步规范征收补偿工作,兼顾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推进征收补偿工作在依法依规的路线上平稳开展。
四、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明确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最低面积补偿标准等费用标准。
(一)搬迁费
是指在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时,对被征收人因搬家产生的合理费用给予的补偿。
分为住宅搬迁费和非住宅搬迁费。住宅为每平方米15元;非住宅为每平方米20元。
(二)临时安置费
是指在房屋征收或拆迁过程中,征收部门为保障被征收人在搬迁至正式安置房前的基本居住需求,而支付的用于弥补其临时租房等合理支出的补偿费用。
分为住宅临时安置费和非住宅临时安置费。住宅为每月每平方米15元;非住宅为每月每平方米20元。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是指因国家征收房屋(如征收商铺、工厂、养殖场等经营性用房)导致经营者无法继续正常生产经营,从而造成利润损失和其他相关费用时,依法应给予的经济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仅针对非住宅,分为营业、生产用房以及其他用房。营业、生产用房为一次性补偿每平方米180元;其他用房为一次性补偿每平方米120元。
(四)最低面积补偿标准
是指在房屋征收(如拆迁)过程中,为保障被征收人基本居住权益,地方政府设定的最低可获得补偿的房屋建筑面积。即使被征收房屋实际面积小于此标准,只要符合条件(如唯一住房、低收入等),也可按该最低面积获得补偿。
济阳区房屋征收最低面积补偿标准为47平方米。即:当被征收房屋实际面积小于47平方米时,若同时符合有关补偿条件,则按照47平方米予以补偿。“有关补偿条件”参照《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条款。
(五)其他
本《通知》还规定了设备迁移费标准、附属物补偿标准、树木补偿标准等。
五、与上级文件的联系与差异
本《通知》的主要内容,是明确了有关补偿费用的本地标准。在差异方面,相较于济南市中心市区,济阳区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有所降低。这种降低,是与济阳区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但与此同时,济阳区将最低面积补偿标准,从市里规定的46平方米,提高到47平方米,则是考虑到小户型家庭的经济实力,在补偿上尽可能地予以照顾,进一步彰显“房住不炒”的原则和照顾弱小的人文理念。在联系方面,除具体补偿标准有所不同外,房屋征收补偿的原则、流程及具体业务,均按照《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执行,坚决做到依法征收、公平征收。
六、解读责任机构
本《通知》具体事项及本解读材料未尽事项,由济南市济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联系电话0531-84237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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