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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全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等费用标准的通知
00421392-7/2026-6739518
城乡建设、含住房
济阳政字〔2026〕38号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政府
2026-07-07
2026-07-08
2031-07-07
有效
JYDR-2026-0010002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全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等费用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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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全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等费用标准的通知

济阳政字〔2026〕38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调整工作,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济政办发〔2024〕4号)第四十四条规定,并报济南市人民政府批准(济政字〔2026〕43号),明确了全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等费用标准。现公布如下:

一、征收房屋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最低面积补偿标准

(一)搬迁费:住宅房屋15元/平方米,非住宅房屋20元/平方米,总额不足900元的,按900元计发。(二)临时安置费:住宅房屋15元/平方米/月,非住宅房屋20元/平方米/月,每月总额不足700元的,按700 元计发。(三)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营业、生产用房180元/平方米(一次性);其他用房120元/平方米(一次性)。(四)最低面积补偿标准:建筑面积47平方米。

二、征收房屋设备迁移费标准

固定电话140元/部,宽带网端口100元/个,空调300元/台,太阳能热水器300元/台。

三、征收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

按照《实施细则》附件的标准,优化了核算方式、补偿档次、执行口径等内容,结合济阳区实际,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具体详见附件。

四、征收树木补偿标准

按照《实施细则》附件的标准,优化了核算方式、补偿档次、执行口径等内容,结合济阳区实际,增加了果树苗(10—15元/株)补偿标准,果树种类中增加了板栗,具体详见附件。

本标准适用于济南市济阳区仁风镇、新市镇、济阳街道、济北街道、回河街道、垛石街道和曲堤街道区域内的征地工作,不包含起步区代管街道(镇)。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通知公布前已启动实施的项目,仍按照原项目的补偿方案标准执行。

 

附件:附件1.征收房屋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最低面积补偿标准.pdf

                 附件 2.征收房屋设备迁移费标准.pdf

                 附件 3.征收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pdf

                 附件4.征收树木补偿标准.pdf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政府      

2026年7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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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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