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济南市济阳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方案(试行)》的通知》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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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修改《济南市济阳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方案(试行)》的通知》(济阳政字〔2026〕53号)(以下简称新《通知》),对前期印发的《关于印发《济南市济阳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方案(试行)》的通知》(济阳政字〔2026〕16号)部分内容作出修改。现就修改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做好城区以及人口密集区域的噪声管理,推进现代化城镇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2026年3月27日,区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印发了《关于印发《济南市济阳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方案(试行)》的通知》(济阳政字〔2026〕16号)(以下简称原《通知》)。
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同时废止。为确保原《通知》合法性和有效性,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原《通知》进行修改。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
三、出台目的
通过对原《通知》进行修改,一是规范政府公文制发工作,落实法治政府建设有关要求。二是保持《通知》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确保《通知》继续生效,作为全区噪声管控的有力依据。
四、主要内容
文件主要分两部分,即正文和附件。
(一)正文。
正文阐述了修改的内容。将原《通知》里涉及以下内容的描述进行修改:
1. 法律法规、地方行政性法规名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2. 法律法规具体条文。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等具体条目,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有关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的条目。
3. 法律依据当前已失效(废止)的上级文件。将《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清单(试行)的通知》有关描述直接删除。
4. 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新《通知》自2026年9月7日起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上级文件、本地实际情况动态修编。
(二)附件。
附件为修改后的《济南市济阳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方案(试行)》全文。
一是对噪声敏感建筑物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等专业名词进行了解释。
二是讲解了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划分逻辑、原则和方法。特别是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划定,是与济南市对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定有效衔接的。
三是公布了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划分结果。共将济阳区城区划出27块集中区域,均包含居民小区,且大部分包含或紧邻医院、学校、机关办公场所等,是居民的工作、生活密集区域。
四是规定了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管理措施。明确规定集中区域内的噪声管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有关规定进行。
五、新旧政策差异
总体来说,与原《通知》相比,新《通知》仅对部分法律法规名称,以及法律法规具体条目进行了修改。这种修改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的实施,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废止。因此,本次文件修改是一种程序性的修改,修改的依据为《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以及第十七条。
除上述修改内容之外,新《通知》其他内容未作修改。
六、解读责任机构
解读机构:济南市生态环境局济阳区分局
联系电话:0531-8421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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