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济南市济阳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等四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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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济南市济阳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等四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阳政办发〔2020〕6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现将《济南市济阳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等四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一条 为确保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受让人严格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防止闲置低效用地,促进国有建设用地高效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9〕170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履约保证金,是指为确保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受让人严格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经区自然资源局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受让人约定,由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受让人向区自然资源局缴纳的担保资金。
第三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履约保证金的收缴、退还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为保障我区营商环境和维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受让人利益,采取签订履约保证金监管三方协议和银行保函等方式实施,并应于双方合同约定签定交地确认书时间之前,交纳完毕。
第五条 区自然资源局与金融部门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受让人签订三方履约金监管协议,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我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履约保证金的收缴、退还、监管等工作,区金融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履约保证金解封、退还、扣缴等有关工作。
第六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履约保证金的收缴、退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合理、高效的原则。
第七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应增加履约保证条款。履约保证条款应明确保证金的收缴标准、收缴时限、收缴方式以及退还时限、退还方式等内容。履约保证金的收缴标准应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内容。
第八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履约保证金按照下列标准计算:
(一)工业用地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2%,不足30万的按30万计算,最多不超过300万;
(二)商服、旅游、娱乐、住宅等其他用地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5%,不足50万的按50万计算,最多不超过500万。
第九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受让人应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约定的履约保证金的收缴标准、收缴时限、收缴方式交纳履约保证金。
第十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受让人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约定的开工、竣工时间和土地使用条件等进行开发建设的,建设项目未按期开工,经现场核实后扣缴违约金(按合同约定扣缴);建设项目按期竣工并验收合格后,返还剩余履约保证金。
第十一条 退还履约保证金的,区自然资源局应向区金融部门提供应退还的具体数额。区金融部门应将区自然资源局退还履约保证金数额及利息及时足额退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受让人。
第十二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受让人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约定的开工、竣工时间和土地使用条件等进行开发建设的,扣缴履约保证金。
第十三条 区金融部门应将扣缴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履约保证金转入“土地闲置费”账户。
第十四条 为优化我区营商环境,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可减少和免交履约保证金。
(一)政府公益性项目每宗地收取5万元履约保证金。
(二)单宗国有建设用地面积5亩以下收取5万元履约保证金。
(三)省发改委以上部门立项的项目和区政府招商引资项目协议中约定免交保证金的不再收取履约保证金。
第十五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履约保证金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济南市济阳区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我区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保障用地行为依法进行,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8〕90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从批准供地到项目竣工验收期间,依照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划拨决定书、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等,对土地使用权人使用土地情况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区国有建设用地核验的指导、监督、管理。各国土资源所负责本辖区国有建设用地核验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按照批准时限开工、竣工;
(二)是否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
(三)是否达到规定的投资强度;
(四)是否按照批准的容积率使用土地;
(五)是否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六)是否超期使用临时用地;
(七)是否存在土地闲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监管事项。
第五条 实行国有建设用地供后公示制度。国有建设用地批准供地后,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区自然资源局的要求,在宗地现场显著位置设置用地信息公示牌,接受社会监督。公示牌包括建设用地批准书文号、宗地位置、面积、用途、容积率、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监管单位、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六条 实行履约保证金管理制度,用地单位应按照《济南市济阳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缴纳履约保证金,项目按期开竣工并核验合格后,返还或解除履约保证金;非政府原因,未按期开工、竣工或竣工核验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缴入区财政部门闲置土地账户。
第七条 实行国有建设用地动态跟踪管理制度。区自然资源局根据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设立宗地跟踪管理卡,建立建设用地动态跟踪管理档案,对建设用地使用情况进行动态巡查,发现土地使用权人有违规违约行为的,及时向土地使用权人发出书面通知,督促土地使用权人按时整改。
第八条 实行国有建设用地开竣工申报制度。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项目开工、竣工时,向区自然资源局书面申报。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开工、竣工的土地使用权人,要在到期前15日内申报延迟原由,区自然资源局应按合同约定处理后,通过增加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条款,或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对申报内容进行约定监管。
第九条 实行建设项目用地核验制度。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区自然资源局对土地使用权人用地和履约情况进行核验,并上传监管平台。核验不合格的,不予通过竣工验收。
第十条 实行闲置土地信息公布和处置制度。区自然资源局对认定的闲置土地,拟订处置方案。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属于企业原因的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属于企业原因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除外。处置方案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区闲置土地清查小组组织实施,定期将闲置土地信息向社会公布。辖区内的土地闲置费由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征收,征收后全部上缴财政,主要用于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有关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 实行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利用诚信管理制度。区自然资源局建立土地开发利用诚信档案,对竞得土地后不及时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出让合同,未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价款,未按合同约定交地、开竣工的,依法依规处理,并向社会公示,记入诚信档案,作为土地竞买人资格审查的依据,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十二条 区政府将各镇(街道)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纳入节约集约用地评价考核体系,进行评价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分配相结合。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不设置用地信息公示牌的,由区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按时申报开竣工或申请竣工验收的,由区自然资源局向社会公示,并限制其至少在一年内不得参加土地购置活动。
第十五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区自然资源局责令交还土地,依法处以罚款。
第十六条 区自然资源局监督工作人员在监管工作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及其证人;
(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
(三)查阅、复制土地使用权人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四)要求土地使用权人就有关土地利用情况作出说明;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七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工作应当予以支持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十八条 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后监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济南市济阳区节约集约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建设用地管理,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13〕1016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节约集约用地主要包括三层含义:一是节约用地,即各项建设要尽量节省用地,想方设法不占或少占耕地;二是集约用地,即每宗建设用地必须提高投入产出的强度,提高土地利用集约化程度;三是通过整合、置换和储备,合理安排土地投放的数量和节奏,改善建设用地结构、布局,挖掘用地潜力,提高土地配置和利用效率。
第三条 各项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超出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应按照区域集中、产业集聚、开发集约的原则,引导工业项目在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落地建设,有效发挥土地利用集聚效应。
第四条 严格产业政策审核,根据现行产业政策和自然资源部《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禁止用地项目目录》,提出用地产业门类意见和环保要求。列入禁止类项目和不符合环保要求的,严禁供地;限制类项目严格控制用地规模。
第五条 严格用地规模审核,一般工业项目用地规模不超过50亩(含),列入我区优先发展或重点扶持项目用地规模一次不超过200亩(实行分批供地),用地规模小于50亩的项目不单独供地,鼓励企业进区入园。对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50亩的建设项目,确需分期建设的,应按照项目用地总规模和分期建设情况,预留用地分期供地、分期建设,并确保前一期用地按规定建设竣工并通过评价考核后,方可办理后期用地手续。
第六条 严格规划用地指标控制。工业项目规划用地指标原则上应全部符合或高于国家、省发布的现行工业用地控制标准,省级开发区容积率不低于1.0,建筑密度不低于35%,绿地率不高于15%,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凡用地指标不符合要求的不予供地,或核减用地面积使规划指标达到有关要求。工业建设用地要按照有关要求积极推进标准厂房建设,标准厂房建设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控制单层厂房建设,除有特殊要求外,一般2层以上,建筑密度不低于28%、容积率0.8以上。
第七条 严格土地投入产出强度控制。新增工业项目亩均投资(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土地出让价款等)强度,省级开发区不低于280万元,其他区域不低于200万元,低于上述标准的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项目建成达产后,省级开发区项目每亩产值不低于400万元/年或亩均税收不低于20万元/年,其他区域工业项目每亩产值不低于300万元/年或亩均税收不低于15万元/年。
第八条 分期建设的大中型工业项目和工业企业扩建项目用地,须结合投资和工程建设进度,实施统一规划、分期供地、规划预留。首期供应土地到期未通过竣工验收或未达到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的,暂停办理下一期用地审批。
第九条 严格开竣工时间控制,拟落地项目应结合可行性研究分析,明确开竣工时间。一般项目应在交地后1年内开工、2年内竣工,重大项目可3年内竣工。超过期限的,企业应提前30日提出延建申请。
第十条 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依法予以处置。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的,依法应当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采取批准延期建设、等价置换、安排其他项目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闲置土地不予办理土地抵押登记,闲置房地产用地征缴增值地价。闲置土地典型案例要及时在新闻媒体曝光。
第十一条 鼓励开发利用地下空间。使用地下空间单独建设的经营性项目,采取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出让起始价格按基准地价的不同比例确定,地下一层按基准地价的20%、地下二层按地下一层标准减半确定。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地下人防工程,按规定办理划拨手续;用于经营的,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人防工程使用费。
第十二条 开展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区自然资源局依托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以下称“监测监管系统”),以供地政策的落实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履行为重点,通过信息公示、预警提醒、开竣工申报、现场核查、跟踪管理、竣工验收、闲置土地查处、建立诚信档案等手段,对辖区内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进行全程监管。区自然资源局要对全区建设用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建立健全土地利用状况、用地效益等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开展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工作,对符合产业政策、布局合理、用地节约集约的,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
第十三条 加强对用地单位履约情况的监管。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履约管理,对未按出让合同约定实施开发建设、未达到节约集约用地相关标准的项目,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坚决杜绝借工业项目名义圈占土地、擅自改变规划用途等行为。
第十四条 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鼓励有条件的镇、村通过合村并居、整村搬迁等方式,对农村居民点用地进行整理复垦;鼓励对废弃(闲置、低效利用等)工矿用地以及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济南市济阳区国有建设用地核验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规范土地开发利用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济南市济阳区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国有建设用地的核验。
第三条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区国有建设用地核验的指导、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在建设项目开、竣工后15个工作日内申请核验。
第五条 区自然资源局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要求,对以下内容进行核验:
(一)用地位置、使用面积情况;
(二)土地用途、投资强度、合同约定投资总额等利用条件的实施情况;
(三)土地成交价款缴纳情况;
(四)按期开、竣工建设情况;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化情况;
(六)其他事项的履行情况。
第六条 国有建设用地核验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核验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需向区自然资源局提交《建设项目动工开发申报书》《建设项目竣工申报书》。申请竣工核验的,还需提供建筑设计总平图、主体身份证明材料。
(二)受理。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场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办的材料。
(三)审核。对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要求进行审核。
(四)核验。组织现场踏勘、现场拍照、检查、核验。
(五)结论。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核验意见。
第七条 核验合格后,区自然资源局上传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平台。核验不合格的,责令整改,不予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核验为不合格:
(一)建设项目实际用地位置、面积与批准文件不符的;
(二)土地用途、投资强度、投资总额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要求不符的;
(三)土地成交价款、履约保证金、土地闲置费、违约金等未缴纳的;
(四)未按时开工、竣工的;
(五)违法转让土地的;
(六)存在其它违法违约用地行为的。
第九条 核验中发现涉及违法用地的,依法依规另行立案处理。
第十条 开工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竣工是指在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之前,全部工程完工,达到合同中约定的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主要集约用地指标,土地使用权人取得规划验收合格证明或建设工程主体验收证明。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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