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体系】济南市济阳区精神卫生中心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体系
字号:
大 中 小
济南市济阳区精神卫生中心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体系
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获取济南市济阳区精神卫生中心的政务信息,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疾控局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编制本指南。
一、范围形式
济南市济阳区精神卫生中心在履行职责或提供公共卫生服务过程中掌握、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通过登录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政府网站查找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获取所需信息。
(一)公开范围
1. 机构介绍。包括济南市济阳区精神卫生中心领导班
子成员名单及分工、医院职能、内设各科室名称及职能等。
2. 工作动态。包括济南市济阳区精神卫生中心日常工
作动态、印发的通知、通告等可公开的临时性文件。
3. 政策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包括与卫生相关的国家级、
省级、地方性法律法规、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及对相关政策的解读。
4. 规划计划。包括济南市济阳区精神卫生中心中长期
规划、年度工作要点、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等。
5. 人事信息。包括招聘和录用工作人员的相关信息及
相关教育培训信息等。
6. 资金信息。包括可公开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可公
开的其他资金信息。
7. 业务事项。包括济南市济阳区精神卫生中心职能范
围内的各项业务工作,如:特色专科、医药动态、中医药服务等。
8. 应急管理。主要包括:区政府关于应对各类突发事
件的政策文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等。
9. 其他事项。《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本单位其他应该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区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形式。政务信息网上公开网址为www.jiyang.gov.cn,网上信息公开地址见济阳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三)公开时限
本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不予公开
1.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
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
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单位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单位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 本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
过程稿、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审核发布
(一)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和工作机制,确保
信息发布及时、有效、安全、一般信息(如科普类、权威网站转载、基本医疗等)经医院医务科审核后直接发布,涉及医疗等敏感信息,全院各科室上报的信息必须经分管领导把关、主要领导审定后上报,全院各科室上报的信息必须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把关后上报,涉及我院重大政务活动的信息要经医院主要领导审定后上报,确保内容准确、数据可靠。涉密信息不得上网发布,凡是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一律不得在网上发布。
(二)门户网站信息审核内容包括:
1. 是否涉及国家秘密;
2. 是否符合国家大政方针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3. 是否符合保护知识产权的相关规定;
4. 是否属敏感性问题;
5. 应当对外发布是否适宜;
6. 信息内容和统计数据是否准确;
7. 其他一些需要根据情况把握的信息。
(三)对信息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失、泄密或不良信
息传播的,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管理维护
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管理人员应建立规范的信息发布审核登记表和信息管理文档,并指定专人管理,做好信息发布情况的登记、备案工作。文档的登记、保管、借阅和销毁,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咨询回应
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济南市济阳区精神卫生中心办公室,负责推进、更新济南市济阳区精神卫生中心信息公开工作。
办公地址:济南市济阳区回河街道办事处德阳路以东兴河街以南门诊楼三楼办公室
办公时间:夏季08:00— 11:30 14:00— 17:30
冬季08:00— 11:30 13:30— 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531-84277617
电子邮箱:jyqjswszx@jn.shandong.cn
信 函:济南市济阳区回河街道办事处德阳路以东兴河街以南,济南市济阳区精神卫生办公室 (收)
邮政编码:251411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