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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
00421392-7/2021-3879468
公安、安全、司法
济阳政发〔2021〕15号
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分局
2021-12-01
2021-12-01
2029-12-31
有效
JYDR-2021-0010001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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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
济阳政发〔2021〕15号

为规范养犬行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济南市文明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我区加强养犬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养犬重点管理区范围

重点管理区为东至经一路、再由纬三路进入东环路南延至黄河大堤连接线;西至澄波湖路;南至新元大街;北至泰兴西街、旺旺路、泰兴东街、纬四路。四至线闭环连为一体。

一般管理区为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二、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戴束项圈、系挂号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用1.5米以下的束犬链(绳)牵领携带,禁止使用伸缩犬绳,未成年人不得独自携带犬只外出;

(二)避开市民出行高峰时段和人员密集区域,并主动避让他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三)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并为犬只配戴嘴套,束紧犬链(绳)或者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

(四)随身携带清除犬粪的物品、器具,及时清除犬粪,并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或者犬粪专用收集容器中;

(五)有效制止犬只持续吠叫等行为;

(六)不得放任犬只在他人车辆等私有财产或者楼道、电梯等区域便溺;

(七)不得携带或者放任犬只在公共水域内洗澡、游泳、便溺;

(八)不得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盲人携带导盲犬、肢体重残的残疾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乘坐小型出租汽车的,须征得驾驶员以及同乘人员的同意;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学校、医院(不含宠物医院)、幼儿园、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公园、景区、广场、烈士陵园、革命教育基地、宗教活动等场所,以及集贸市场、商场、餐厅、候车室等公共场所,盲人携带导盲犬、肢体重残的残疾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养犬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并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进行举报。

五、我区全区实行犬只免疫制度。自犬只出生满三个月或者取得未免疫犬只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并定期进行免疫。

六、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居民限养一只犬并实行登记制度。禁止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大型犬、烈性犬,但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的残疾人饲养扶助犬的除外。

七、违反本通告的,由各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本通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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