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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区直部门(单位):
按照《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过对《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济阳政发〔2021〕15号)的评估,决定继续执行。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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