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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南市济阳区政府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11370125004213927F/2021-3882394
财政、金融、审计
济阳政办发〔2021〕15号
济阳区政府
2021-05-31
2021-05-31
有效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南市济阳区政府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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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济阳区政府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济南市济阳区政府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评审行为,提高政府投资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济南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济政办发〔2013〕2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评审是指政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及其他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及追踪问效,是政府性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第三条 政府投资评审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评审与管理相结合。政府投资评审工作应当依法接受监察委监督。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先评审后招标(采购)、先评审后变更、先评审后支付、先评审后批复决算。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区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服务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可依据《政府采购法》规定,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聘用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评审,并负责中介机构日常管理工作。财政投资评审服务中心不得向被评审项目单位收取任何费用,聘用中介机构所需评审业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评审范围和事项

第七条 政府投资评审范围:

(一)区级一般公共预算及政府性基金安排的项目;

(二)其他财政性资金(含上级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

(三)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

上述项目中:

凡投资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项目一律纳入投资评审范围。

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自行复核确定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并报财政投资评审服务中心备案,财政投资评审服务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对项目进行抽查。

因设计变更等特殊原因确需增加投资的项目,一律纳入投资评审范围。

凡一次性采购额在1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一律纳入投资评审(备案)范围。

第八条 政府投资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预(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工程价款结算、追加项目预算、工程竣工结(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二)项目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项目的招标控制价评审,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

(四)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核;

(五)项目政府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

(六)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

(七)对政府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八)其他需要政府投资评审的事项。

第九条 政府投资评审的主要方式:

(一)对政府投资项目预(概)、结(决)算进行单项评审、现场随机抽查或全过程跟踪评审;

(二)对财政支出项目进行专项评审和综合评审;

(三)其他方式。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条 发改局工作职责:

(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编制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二)按照规定办理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概算审批和招标方案核准等。

第十一条 财政局工作职责:

(一)安排项目预算,按规定拨付资金;

(二)对财政投资评审服务中心报送的评审意见进行抽查或复核;拨付财政投资评审服务中心评审费用;

(三)对拒不配合或阻挠政府投资评审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可按规定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

第十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服务中心工作职责:

(一)财政投资评审服务中心负责项目预算、招标采购控制价、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工程竣工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评审工作;

(二)根据有关规定,组织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并对评审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并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做好各类资料存档管理工作;

(三)评审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第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工作职责:

(一)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指导、综合协调工作;

(二)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服务中心开展工作,及时提供评审工作所需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对财政投资评审服务中心出具的项目投资评审意见书,及时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第十四条 相关职能部门工作职责:

(一)审计局依法对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对区政府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审计局依法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作为政府投资评审的依据。

(二)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项目管理工作。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评审工作基本原则:

(一)评审意见作为项目最高投资限额或招标采购控制价,任何单位不得随意突破和擅自更改。项目招标和采购前,先由财政投资评审服务中心评审(备案)招标控制价,相关部门再进行招投标和采购;

(二)政府投资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等特殊原因确需增加投资的,按规定进行评审(因重大设计变更超过经批准的项目概算的,应当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概算)。未经批准擅自增加投资的,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财政部门不予追加预算;

(三)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编制工程竣工结算,先由财政投资评审服务中心对工程竣工结算进行评审,项目主管部门或资金结算机构再拨付结算款;

(四)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报财政投资评审服务中心评审;评审意见作为财政部门批复竣工财务决算和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评审程序:

(一)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确定评审项目,向财政投资评审服务中心下达委托评审文件;或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向财政投资评审服务中心申请评审;

(二)财政投资评审服务中心根据委托评审文件,或项目主管部门项目评审申请,制定评审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财政投资评审服务中心通知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提供评审所需资料,并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评审;

(四)财政投资评审服务中心向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出具评审意见,项目建设单位针对评审意见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五)财政投资评审服务中心向财政部门报送其委托评审项目的评审意见,并由财政部门予以审核;

(六)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财政投资评审服务中心评审意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评审所需资料:

(一)建设项目预(概)算、招标评审(备案):

项目委托评审文件或申请评审文件、资金来源说明(证明)、项目可研、概算及批复,项目施工图设计及图审合格证、施工图预算,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工程量计算书,隐蔽工程清单等。

(二)建设项目变更评审(备案):

项目变更申请评审文件,项目设计变更论证方案、拟变更部分原施工图及工程清单,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项目主管部门、监理、跟踪审计单位审核意见,变更施工图及预算或控制价,工程量计算书等。 

(三)建设项目竣工结算评审(备案):

项目结算申请评审文件,施工结算书及项目主管部门和监理审核意见、审计单位跟踪审计报告,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设计变更,施工竣工图、签证单、隐蔽工程签证单及相应的影像资料等。

(四)采购项目评审(备案):

项目招标申请评审文件、资金来源说明(证明),需求公告、招标文件等能够反映该项目实施内容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评审时限要求(以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申报投资评审时,应提交的完整资料送达之日起计)

(一)预算送审金额10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10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意见书提供给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

(二)预算送审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15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意见书提供给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

(三)如果因为金额特别大或工作量特别多需要延期的,财政投资评审服务中心应在评审控制时间到期前告知送审单位,并明确告知延期的日期。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对应纳入政府投资评审而故意逃避或拒不执行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单位,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对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评审中介机构在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中存在违反政府法规行为的,依据相关法规作出处理,并按照相关规定不予支付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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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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